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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系比较研究的启示/俞强(3)

  普通法法律传统覆盖地区为英格兰及其先前殖民地,普通法是上诉法官通过解决具体法律纠纷建立程序而形成的,解决纠纷往往是对抗式的而不是询问式的,司法独立于行政和立法机构是核心,普通法之所以发展是因为地主和商人需要保护财产权和合同权利的法律制度,限制贵族对市场的干涉。普通法遍及英国殖民地包括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印度、南非及其他国家。研究的多达150个国家样本中,有42个国家是普通法国家。

  大陆法是最古老、最具影响力和世界分布最广的法系,尤其在过渡经济国家回复之后。它起源于罗马法,使用成文法和综合性法典作为制定法律的主要手段,依赖于法律学者对法律的确认和规划。解决纠纷往往是讯问式而不是对抗式的。罗马法复兴于意大利的中世纪,为天主教宗教目的所采纳,此后在欧洲许多国家形成了世俗法律的基础。

  相比普通法,法国法之所以发展是因为革命的一代和拿破仑后世希望使用国家权力改变财产权并且试图确保法官不能干涉。因此与法律规则的本质相差甚远,深藏于普通法和大陆法的思想体系也明显不同。拿破仑法典通过军队引入到比利时、荷兰、意大利和德国部分地区。在殖民时期,法国法加强了对近东部、北部和撒哈拉沙漠以南的非洲地区、印度支那、大洋洲、法国加勒比海岛的法律影响力。拿破仑法典对卢森堡、葡萄牙、西班牙、瑞士也有重要影响力。当19世界葡萄牙和西班牙在拉丁美洲势力减弱时,新兴国家的立法者都把法国法看成希望。在19世纪,法国民法典经过修正后被移植到俄罗斯帝国以及其受其影响和占领的周边地区。这些国家在俄罗斯革命成功后都采用了社会主义法,但是柏林墙倒坍后又回复到法国法,研究中有84个国家采用法国法。

  德国法也是以罗马法为基础的,俾斯麦统一德国后于1897年颁布了商法典,与法国法在程序上有许多共同点,但适应了强大的司法造法。德国法影响的国家有奥地利,前捷克斯洛伐克,希腊,匈牙利,意大利,瑞士,南斯拉夫,日本,韩国和前苏联的一些国家。台湾的法律来自于中国,在现代化中依靠于德国法。研究中有19个国家是德国法传统。

  斯堪的纳维亚法系通常被看做为大陆法的一部分,尽管它的法律比德国和法国对罗马法延续的要少,大多数学者认为斯堪的纳维亚法系与其他法明显不同,把它作为独立的法系。

  对法系的分类可以总结如下:

  第一,尽管大多数法律移植是征服和殖民的产物,但是也有例外。

  第二,因为斯堪的纳维亚国没有任何殖民地,德国法的影响是短暂的并且被一战突然中断,因此很少有大陆和普通法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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