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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系比较研究的启示/俞强(6)

  哈耶克认为法系的区别在于对自由的不同理解。他区分自由的两种观点直接朔源到英国的经验主义世界观和法国的理性主义。一种观点认为自由的本质在于自发的和无压制的;另一观点认为自由只有在追求和实现绝对的社会目的时才能实现;前者代表了有机的,缓慢的和自我意识的增长;后者代表了深思熟虑;前者代表了试错机制;后者代表了完全有效执行的模式。哈耶克认为法系的差异反映了对自由哲学理解的差异。

  历史分析对法律起源的经济绩效具有三方面的重要意义:第一,更大的司法独立可以保护个人财产和合同;第二,司法解决纠纷而不是立法解决纠纷,应该强调私人合同和秩序性,而不是强调政府规制;规制的目的在于促进合同的签订,而不是直接的具体结果;第三,承认法学理论作为法源,表明普通法国家的法律与法国法国家相比具有对变化的情境更大的适应力。

  2、Medieval explanation

  17,18世纪在英国明确确立司法先例作为法源,同样地,法国拒绝先例作为法源是拿破仑时期,而不是早期的发展。著名法律史学家Dawson (1960) and Berman (1983)追朔法国法和英国法的分化到非常较早时期即12,13世纪。他们认为法国国王几乎不控制法国,更不用说其他机构。国王采用罗马教堂的官僚询问式体制作为统一和控制国家的方式。这种体制就是这样在几个世纪形成的,尽管司法独立有时是由于法官职位是从国王那里购买形成的。相比之下,英国早在12世纪建立了陪审团制度,奉行依据1215年大宪章贵族的财产和生命非经正当程序国王不得剥夺的理念。大宪章为英国的法律秩序奠定了基础。

  3、Legal origins explaination

  法律起源理论包括三个基本要素:1、无论中世纪的解释还是革命的解释,到18、19世纪,英格兰、欧洲大陆国家尤其是法国,已经发展出为不同的商业社会控制模式以及支持这种模式的制度。2、这种社会控制模式以及支持这种模式的法律制度已经移植到世界许多国家,而不是从头开始编写。3、尽管大量法律法规发生了变化,但是这套模式已被证明在解决社会问题方面具有持久性。

  必须认识到的关键点是法律移植不仅涉及具体法律规则(许多法律规则后来都被改变),而且涉及司法机构(司法独立可能非常重要),法律制度中人力资本的参与以及处理新问题所采取的重要策略。连续几代的法律人和政客都学习相同的法律和政府如何运作的广泛理念。法律制度为解决社会问题提供了基本工具,法典化的法律制度、特色的司法机关、思想模式甚至思想意识形态都在悄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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