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系比较研究的启示/俞强(7)
Section 4 Dealing with three lines of criticism from three alternatives(culture ,politics, history)
针对法律起源理论的批评即法律起源理论仅仅是法律规则和绩效的影响因素的代言人,作者从三个方面及文化、政治和历史三个维度进行回应。并不是文化、政治和历史三个方面不重要,作者的观点是法律起源理论不是其他影响因素的代言人。
1、文化
Stulz and Williamson (2003)指出宗教可能比法律传统在法律规则规范投资者保护方面更具有基本决定作用。Licht et al. (2005)提供了一个更全面的情况,使用人文态度的社会学方法来预测法律规则。宗教不如法律起源对债权人的保护重要;人文态度不能影响债权人的保护。文化差异并不能打破法律传统的解释力,包含法律文化的文化使得文化区别于法律传统,这种理论与法律起源理论相一致。
2、政治
政治史是20世纪欧洲大陆历史的一部分,随着比例代表制的兴起,对危机所处处的反应也呈现出不同的特点。对股东保护力度大的国家对劳动保护弱,市场准入规制低。
3、历史
Rajan and Zingales (2003)提供证据显示在1913年法国法国家的金融市场比普通法国家发达。在他们研究的样本中,五个普通法国家的平均股市与GDP比率为53%,而10个法国法国家比率为66%。
有些学者坚持在20世纪初英国对股东的保护水平较低,其证据是英国金融市场之所以发达不是法律的原因,而是替代机制其作用如信托和金融中介。有些学者认为英国的证券监管一般,公司的信息披露出色。1890年英国通过董事责任法,1900年通过公司法,两部法律规定在招股说明书中要求进行信息的披露和董事对信息披露不准确或错误承担责任。随后的20世纪早期的立法主要是要求持续的金融信息披露和处理市场新问题。英国拥有世界上最优秀的商业法庭,专业性最强,腐败最少,在处理欺诈方面拥有几个世纪的经验和先例。
20世纪普通法在金融市场发展方面领先于大陆法。与此同时普通法对投资者的保护也迅速提高。上世纪中叶,大陆法主要依赖于政府管制的金融、银行国有化和国有投资公司来促进积极发展和解决危机。这些都是标准的大陆法解决社会问题的方法,可以追朔到拿破仑。普通法国家尤其是美国和英国,主要依赖于支持市场的规制法律如证券法、存款保险和法庭引导下改进的公司法。随着普通法国家进行的国有化和大陆法国家进行的支持市场的改革,差异并不是绝对的,尽管如此差异还是比较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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