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系比较研究的启示/俞强(8)
Section 5 Implications of legal origin theory for economic reform
法律起源理论从三个方面指出盛行的法律规则可能是无效率的。第一,法律传统形成的法律规则的国家在某种程度上法律规则可能是不适宜的;第二,在极端无秩序的情形下引进的法律规则在情形好转后也是无效率的;第三,法律规则的移植本身就是无效率的,适合经济发达的国家的法律规则不一定适应发展中国家,可能导致腐败和大量迟延。
法律规则的无效率意味着改革,改革试图在符合国家经济发展水平和法律传统方面实现专政和紊乱的交换。
Section6 conclusion
最后本文的结论如下:
1、各国法律规则差异甚大但是这些差异可以进行度量和量化。
2、某种程度上法律起源可以解释各国法律规则之间的差异。
3、法律传统的基本历史分化---大陆法的政策实施和普通法的支持市场,很好解释了法律规则的差异。
4、法律规则间可度量的差异对经济和社会绩效至关重要。
二、LLSV的贡献
第一,由于许多国家都适用商业法律(主要是公司法和破产法),因此可以对保护投资者的法律规则进行度量和编码。这些编码结果显示某些国家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力度强于其他国家。
第二,国家之间由于不同的法律传统或者渊源在投资者保护的法律规则方面也差异甚大。普通法系国家对投资者的保护力度强于大陆法系国家,尤其是法国法系国家。法律传统主要是通过征服和殖民这种外生的方式引入到各个国家的。LLSV以商业法律的法律渊源作为对两阶段步骤的法律规则进行分析的工具,在第二阶段对金融市场发展进行解释。证据显示投资者的法律保护是金融市场发展的敏感预言者(predictor)。后来的研究发现法律渊源对法律法规的影响不局限于金融。银行国有化、准入限制条例、劳动市场条例、军方征兵的发生率和媒体国有化在不同法系之间相差甚大,在所有的这些领域,大陆法系在政府所有制和规制方面要强于普通法系。政府所有制和规制显示出对市场效率的损害如腐败、大量的地下经济和更高的失业率。其他研究发现普通法系比大陆法系有着更低的司法程序形式主义和更大的司法独立性,反过来这也促进更好的合同履行和财产权的保护。
三、本文的启示
(1)比较法的尺度
公司乃中国的舶来品,中国的古代企业与现代的公司全然不同。中国最早出现公司的概念,是在1684年。收复台湾的郑成功吸收了荷兰东印度公司的名称,创造性地翻译成为公司。[1]中国的公司概念显著地受到大陆法系的影响,并不强调所有权、可转让股份、资本市场与公司的联系,更多的是将其仅仅看成是一个主体制度----法人制度。[2]比较法系,本文得出的结论为:普通法保护投资者最好,斯堪的纳维亚法系次之,德国法再次之,法国法最差。投资者的保护与金融市场的发达正相关。在公司的治理模式中股东导向的治理模式已经胜出,在资本市场主导的全球化经济体系中,只有更好地对股东利益加以确认和保护,通过诚信义务(fiduciary duty)来约束代理人的利己和机会主义行为,并且通过明晰的合同保护和机制设计来确定其他主体的权利,才能更有效地满足市场的扩展。[3]在普通法更具有效率的命题下,从法系比较的尺度,中国应该学习普通法或者说移植普通法。因为在一定意义上,我国公司法与公司治理现代化的过程实质是一个借鉴和移植他国先进公司法制度的过程。[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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