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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之范式架构/徐振华(3)

  救助的节点

  《八部委意见》对于公安、检察、法院三机关分别开展救助工作的情形作了相对明确的规定。这一规定明确了开展救助工作的节点即具体个案在刑事诉讼中侦查、起诉、审判(含执行)三阶段的程序终端环节,具体而言,就是当案件无法移送检察机关起诉或者正在侦办的犯罪嫌疑人尚未到案时,由公安机关提出救助意见;案件提请检察机关起诉,但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由检察机关提出救助意见;案件诉至法院以后,就由法院提出救助意见。其中需要指出的是,当案件能够进入下一诉讼阶段或者环节的,前一阶段或者环节不能开展救助工作,否则会给后阶段的诉讼活动特别是矛盾纠纷的化解带来不利因素。特别是当案件诉至法院以后,被告人是否具备赔偿能力或者能力大小问题,可以作相对深入的调查了解,被告人或者亲友一般也愿意积极赔偿,争取被害人或者近亲属的谅解,毕竟在量刑时或多或少可以得到宽大处理。只有发现被告人确实无力赔偿,此时启动救助程序,时机就比较成熟,案件的总体处理方向也相对明朗化。

  就当前人民法院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现状而言,一般由中级人民法院为主、基层法院适度开展。在法院审判和执行的哪个环节救助更为适宜?就此问题,无锡中院进行了深入实践和探索,普遍认为在审判环节开展救助工作效果更为显著,主要理由是:一是审判环节在穷尽合法手段调处附带民事诉讼无效以后,及时开展救助工作,动员被害人或者近亲属撤回附带民事诉讼,可以减少不必要的“空判”,缓解因附带民事判决“执行难”的压力;二是审判环节启动救助程序之前一般要求被害人或者近亲属作出不上访、不信访的书面承诺,可以及时平息和化解涉诉矛盾,减轻上访、信访压力;三是审判环节开展救助工作,可以为正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的死刑政策打下坚实基础,确保刑事判决不受被害人或者近亲属情绪影响。当然,如果被害人或者近亲属坚持附带民事诉讼而不愿意撤诉的,在此环节就不能开展救助工作,只能依法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待执行环节再视情而定。

  救助工作流程

  一是贯彻“调解优先”原则,在刑事审判一审环节对于穷尽合法手段确认被告人确无赔偿能力,调解工作无法继续开展时,主审法官向被害人或者近亲属主动告知可以申请国家救助,但必须撤回附带民事诉讼,并作出不上访、不信访的书面承诺,然后提出书面申请。

  二是合议庭对于被害人或者近亲属的生活困难情况进行全面调查评估,提出初步的救助意见报庭长和分管副院长逐级审核。其中,救助金的确定应当综合考虑被害人在案件发生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过错大小以及被害后的生活困难状况,合理确定救助金额,保持个案之间的相对平衡,绝对不能根据被害人或者近亲属情绪激烈程度来确定救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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