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之范式架构/徐振华(4)
三是法院内部逐级审核以后交由救助主管机关(同级党委政法委员会)审批,并提出相应的事实依据。
四是救助主管机关审批同意以后,将审批联交同级财政部门拨付救助金,一般采取逐案拨付方式,将救助金划入法院账户。
五是主审法官据此按照审批确定的救助金额进行发放,其中庭长应当监督救助金的安全规范发放,防止冒领或者诉讼代理人等隐匿部分救助金的情况发生。
六是救助审批全部资料随诉讼案卷归档备查。
(作者单位: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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