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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权视角下完善法院立案配套制度的思考/顾乐永(5)

  (五)改革完善法院立案制度

  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改变立案兼具审判功能,解决接收起诉材料与受理立案自相矛盾问题。回归审查程序功能,改变审查标准过严现象。人民法院在对纠纷受理过程中应当做到有为与有限的统一、服从与服务的统一、克制与能动的统一。为此,应当着重完善以下程序:

  首先,引入立案听证程序。对一些涉及人数较多、社会敏感度强的案件,在七日法定立案审查期限内组织听证,听证参与者不仅为双方当事人及律师等诉讼参与人,还可扩大到双方当事人主管单位,以达到审查准确性和全面性。并认真落实合议审查制,对不予受理案件裁定的作出均应由合议庭法官做出,以确保该类案件的公正、合法和严谨。当事人参与到立案审查中不仅使当事人知情权得到有效保护,也使得立案程序廉洁透明,提高法律的公信力,让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即使法院不立案也使其明确为何不立,避免当事人重复起诉,也减轻法院的工作量,节约司法资源。

  其次,引入检察机关对法院立案监督机制。对于某些法院迫于各种顾虑和压力而不予受理的案件,检察机关通过启动立案监督程序,向法院发出督促依法及时立案的监督建议,对于消除一些法院“不立不裁”现象及时保障公民的诉权将起到很大成效。

  再次,建立特案特办制度。对于有重大社会或政治影响的群体性纠纷,设置特案特办制度,成立专门的应急性小组,抽调专门的人力、物力来解决,其解决程序和解决的方案可以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同时设置相应制度保障法院能够条件地扩大受理范围。

  (六)继续完善诉讼分流机制

  要充分发挥民间习惯法、传统道德在民间、地方治理中的作用,强调社会纠纷中自力解决、协商解决、交由第三方解决、行政调解或裁决解决和司法救济解决,养成了社会自力解决、合意解决纠纷的自觉性。要采取有效机制和形式引导纠纷主体选择诉讼外的调解、行政裁决、仲裁等纠纷的解决机制并健全诉调对接制度,减少公民对司法权的过度依赖。

  (七)强化司法行政的法律宣传教育职能

  要将法治宣传落到实处,引导公民正确行使诉权。在培养我国公民应有的诉讼观念方面应当做到:鼓励社会成员积极利用诉讼手段,维护自己的的合法权益,以促进社会保障机制的形成;关注社会祥和,屏除动辄诉诸法院的过激观念。


  (作者单位:江苏省徐州市新沂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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