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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官错案追究制与陪审团制度的优劣/朱士利
【题注】错案追究制即错案责任追究制度,正式的提法是1997年江泽民总书记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提出的。经过十多年的司法实践,该制度确实发挥了很大的作用,本文在论述我国法官错案追究制的同时与西方国家的陪审团制度进行比较,分析优劣,为迎来更为公平的司法环境添薪加柴。
关键词:错案追究制 陪审团
一、我国司法实践中的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党的十五大报告中记载:“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建立冤案、错案责任追究制度。”最高人民法院于1998年9月3日发布《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实行错案追究制以来,确实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法官审判案件的水平和质量,但近年来,各类诉讼案件数量大增,标的额逐年增大,法官学习提升的时间匮乏,加之各种干扰因素,在某些地方,案件的上诉率、再审率维持在非常高的水平上,同时,有关错案追究制的具体法律法规迟迟不出台,使得错案追究制难以适应现在审判实际,错案追究制在浩如案海的审判活动中,其实际作用正在被无形的削弱。
二、西方国家司法审判体系中的陪审团制度
西方国家陪审团制度一般认为起源于英国,至少有几百年的历史,美国队陪审团制度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主要指由特定人数的有选举权的公民参与决定嫌犯是否起诉、是否有罪的制度。在1641年,《马萨诸塞自由纲领》规定,民事案件中的当事人也可以选择法官或陪审团审判。美国独立战争胜利之后,法官和陪审团的职能开始分离,陪审团负责裁定案件事实,法官负责如何适用法律。陪审团制度已载入美国宪法。
美国陪审团按各州情况由6-12人组成,实行一致通过(现在开始多数通过)。美国每年由陪审团参与审理的案件占总案件绝对多数。陪审团制度是西方国家民主政治的组成部分,奉行“法律体现的是民意,而非统治阶级的意志。”
美国陪审团组成人员是陪审员,每个有选举权的成年美国公民都可以担任陪审员,但是不满21岁、不在本土居住、不通晓英语及听力有缺陷的人、有前科者,与审理的案件有关系者(甚至包括有心理倾向的人),没有资格担任具体案件陪审团的陪审员。
陪审员独立于政府和司法,不受干扰。他们做出的判断,是一般民众在事实与法律框架下都会做出的判断。法院为陪审员保密,免除陪审员的心理负担。
三、错案追究制与陪审团制度的优劣比较
1、从追究程序角度比较
错案追究强调“追究”,从实际已经发生并确认为错案之后,以错案为起点开始逆向追究,是典型的“秋后算账”型的制度,系从“结论”下手。而陪审团强调从“源头”着手,是一开始就强调参与,从而实现从源头上保证案件“质量”,系“错案预防”型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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