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彭江民(5)
古人说:徒法不足以自行。对于法律的贯彻实施来说,严格的执法同良好的法律同样重要。在我国,广播电视绝不仅仅只是一种媒体,它还是党和政府的喉舌。同样,广播电视广告也绝不仅仅只是一种商业行为,同时还具有社会影响性和舆论导向性。
民为国本,法乃公器。在民众参与立法的途径越来越多、开门立法时代已经到来的背景下,却看不出《办法》听取、反映、代表了广大电视观众或广播听众的意愿。好在宪法赋予了公民对政府机关及其行为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办法》制定时没有表达的意见,《办法》公布后还是可以发一些牢骚的吧。
(作者单位: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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