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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再审制度的改革/李高程(5)

(三)、启动再审的一定限制

1、判决、裁定及民事调解协议生效后经过两年不能提起再审。三大诉讼法规定,判决、裁定以及民事调解协议发生法律效力后两年内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⑥。这仅仅是对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一般规定,对判决、裁定或民事调解协议不服的当事人,应在判决、裁定或民事调解协议发生法律效力后两年内申请再审,超过两年的依法不得申请再审。但事实上不服的当事人在判决、裁定或民事调解协议发生法律效力后逾期两年还可以通过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因为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法院必须进行再审⑦。对人民检察院提起的抗诉,没有时间限制,任何时候都可以提起抗诉。在什么时候发现判决、裁定或民事调解协议“确有错误”,就在什么时候提起抗诉;对当事人逾期申请再审的,也可以根据申诉书的理由,以发现判决、裁定或民事调解协议“确有错误”为由提起抗诉。法律这一规定,事实上给了当事人无限期的申请再审,给当事人窥避法律的条件和机会,给人民法院工作带来诸多不便。因时间越长,证据越难收集,案件事实越难认定,再审案件越审越复杂。所以,再审制度只对当事人申请再审期限有限制,对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时间没有限制,其实对申请再审就没有时间限制,等于申请再审无期限。为了让当事人充分行使自己的申请再审权和处分自己的申请再审权,对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时间也应当有一定期限的限制。其抗诉期间可比当事人申请再审理的期间相对长些,这样法律才体现申请再审的期限和提起抗诉的期限。

2、对原审判决、裁定不服但又不上诉的不能申请再审。

按照法律规定,上诉是针对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而言,申请再审是针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而言。上诉权是当事人的一项诉讼权利,申请再审权也是当事人的一项诉讼权利。上诉权是发生在一审法院判决、裁定作出以后尚未发生法律效力之前的诉讼阶段,当事人应当充分行使这一阶段的诉讼权利,对一审的判决、裁定不服,认为一审判决确有错误的,应当上诉,由二审人民法院对一审法院的判决、裁定是否正确进行全面审查。通过二审程序,确有错误的一审判决、裁定可以得到纠正。申诉权是发生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的诉讼阶段,是一项最后补救措施的诉讼权利。上诉权与申请再审权是发生在诉讼中不同的诉讼阶段,上诉权发生在前,申请再审权发生在后。对这两项权利的处分,也是当事人的一项处分权,这一处分权也应当有一定的限制,放弃发生在前的诉权必然导致丧失发生在后的诉权,即放异了上诉权,就应当丧失申请再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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