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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社区矫正制度探究/刘启喆(6)

我国社区矫正制度初步形成,仍存在诸如适用范围略显狭窄、矫正手段太过单一、矫正机制未作分类、权利保障机制缺乏、配套制度没有跟进等一系列问题,因此,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完善任重而道远。下文拟就我国社区矫正主要问题谈几点粗浅的看法。

(一)适度扩大适用范围

社区矫正不是一个独立的系统,也不是一个独立发挥其矫正功能的设施,矫正目标的相同性显示社区行刑与监狱行刑是相关联的统一体。[⑦]我国对社区矫正定性存在一定局限性,决定了我国社区矫正的范围狭窄。根据办法的规定,我国社区矫正的适用对象共有5种。除此之外,还可以把那些“配合犯法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罪犯的个性和背景以及保护社会的需要”以社区矫正来处置的罪犯、部分即将释放的人员和刑满释放人员通过适当的方式纳入社区矫正的范畴。[⑧]但由于中国目前的条件所限,应将工作的重点放在既有的5种对象、被判处社区矫正的罪犯和即将释放人员的矫正之上。但是,在条件成熟之时,应该尽量扩大社区矫正的适用对象。

(二)不断丰富矫正手段

考察我国某些地区相关规定中有关社区矫正的内容,将其和上源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以及《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加以比较,就会发现其间关于矫正方式、类型和内容的规定并没有太多本质区别。社区矫正类型的稀少使其缺乏整体性和体系性,再加上目前中国矫正工作者在专业上的欠缺,很难收到矫正之实效。[⑨]对此,可以通过立法与实践相结合的方式来予以解决。一是可以通过总结国内外经验,组织专家制定专门的社区矫正法律。二是可借鉴国外实践,结合我国现状,增加切实可行的矫正类型,如必要的社区公益劳动、惩罚性服务、家庭监控、禁毒矫治、半开放式工作等。

(三)确立矫正分类机制

目前,我国出台的一些社区矫正的规定,并未对矫正对象进行分类。无论是根据社会性认识还是机构性矫正的经验,这样都是不科学的。每个群体都有其共性,分类进行矫正更有针对性,方案的制定可以类别化、体系化,类群体之内也更容易沟通交流,利于建立类影响机制。[⑩]分类的标准可以多元化,比如可以根据成年与否分为成年犯社区矫正和未成年犯社区矫正,根据人员来源不同分为缓刑犯社区矫正和假释犯社区矫正、刑满即将释放人员矫正和刑满释放人员矫正,还可以根据性别进行划分等。建立分类机制是为了决定社区矫正中的哪种项目、方案更适合于被矫正人,更有利于他们改过自新。因此,不管依照哪种标准,分类首先应该考虑罪犯本身的需要包括矫正的需要和社会化的需要,其次考虑被矫正对象对矫正方案和项目的适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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