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社区矫正制度探究/刘启喆(7)
(四)完善权利保障体系
法律赋予了罪犯应当享有请求权、申诉权、保密权以及其他相关权利。矫正对象除了被剥夺或被限制的权利不能正常行使以外,其他权利应和常人相同。在矫正期间,其正当权利存在被侵犯的危险;国家机关在行使矫正权力时,必须注意防止权力的滥用,从而避免对矫正对象权利和尊严的损害。刑法是犯罪人的大宪章,一部矫正立法也应该是被矫正人的权利宪章。在社区矫正方案施行的过程中,需要注意防止司法人员滥用权力。那么,当司法人员滥用权力侵害被矫正对象的权利时,就需要有对权利的救济程序。因为无救济的权利不能称之为真正的权利。立法应对救济的途径、期限、方式和责任种类作出规定,并明确矫正工作人员的告知义务,以使矫正对象明晰自己享有的权利以及救济途径。
(五)增加相关配套制度
由于我国的社区矫正还处于摸索阶段,除了某些地区在基本制度之外有一些相关配套制度,其他地方基本上只有单一的矫正制度,对矫正中涉及到的一些需要以制度来规范的环节都没有配套的规定,而一个制度建立后必须有其他配套的制度来保障其实施。面对以上困境,应当立足我国刑罚执行制度,同时借鉴日本、美国、新西兰等国家的社区矫正制度来完善我国的相关配套制度。例如,建立专业化、专门化、精英化的社区矫正志愿者组织,从相关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中定期轮流挑选出人员进行社区矫正的服务工作。[11]此外,还可以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社区矫正交流机制,通过这样一种平台和组织来加强社区之间的交流与沟通,以此来达到相互学习、互通有无的效果。
结语
我国目前尚无专门的社区矫正法律制度,在实践中其功能发挥也有欠缺。这是因为,社区矫正作为一项最新确立的制度,真正适应尚需时日。此外,一项制度功能的完全发挥,需要社会的广泛认可与配合;尤其在我们这样一个法治传统薄弱的国度,推广一项全新的法律制度,更需要本土化的浸染以及认可。因此,在完善社区矫正制度的同时,也应当注重本土文化的影响。
注释:
[1]中央司法警官学院课题组:《当代西方社区矫正制度对我国的启示》,载《理论园地》,2012年第3期,第131页。
[2]周永胜:《论社区矫正的法理基础》,载《北京联合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10卷第2期,第107页。
[3]段冉:《社区矫正入<刑法修正案(八)>之现实思考》,载《湘潮(下半月)》,2012年第1期,第3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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