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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判中的法律适用问题/武燕子(2)


总之,行政审判中的法律适用基本原则为:法律、行政法规、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解释、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公布的行政法规解释所规定的内容在行政审判中是必须运用的,地方法规在其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必须适用,民族自治条例、民族单行条例在其民族自治的地方是必须适用的;部门规章、地方规章、规章制定机关作出的与规章具有同等效力的规章解释在行政审判实践中不是必须适用和执行的,是有条件的适用,法院在行政审判实践中在某些情况下可以拒绝适用。法官不仅要准确理解和掌握行政审判法律适用基本原则,而且要在行政审判的法律适用过程中坚持和贯彻这一基本原则。


二、行政审判中法律适用的特点


据调查,从事过三大审判的法官一致共认,行政审判的法律适用不同于刑事审判、民事审判,也不同于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活动中的法律适用,相比之下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行政审判法律适用的主体具有特定性。


行政审判的法律适用与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的法律适用之间存在不同,行政审判法律适用的主体是人民法院。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行政机关是法律适用的主体;而在行政审判中,只有人民法院才能成为法律适用的主体,行政机关不能成为法律适用的主体,只能作为诉讼案件中的当事人。


(二)行政审判法律适用的性质具有监督性。


行政审判法律适用是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是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第二次的法律适用,第二次法律适用是对第一次法律适用的监督。


(三)行政审判法律适用的范围具有广泛性。


行政审判法律适用的范围极为广泛,涉及到我国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等,包括行政实体性的法律规范和行政程序性的法律规范。而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法律适用主要或基本上只涉及行政实体法规范,行政决定一般不直接使用行政程序法规规范。


三、处理好“依据”与“参照”的关系


行政审判中法律适用的“依据”与“参照”的关系是先“依据”后“参照”。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必须先适用依据,不能拒绝适用。行政审判依据的规范包括:法律(含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解释)、行政法规(含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公布的行政法规解释)、地方性法规(含经济特区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但是,人民法院审理反倾销和反补贴行政案件,仅可依据法律、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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