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审判中的法律适用问题/武燕子(5)
上述规定均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司法解释也具有法律效力,在行政审判中适当参照规范性文件,当然是有法律依据。
(三)适当参照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意义。
第一,维护社会主义国家法制的统一性。正确赋予行政规范性文件一定的审判依据地位,是保证行政审判依据与行政执法依据、行政复议依据相统一的要求,是保证行政法规审查权与规章审查权相统一的要求,也是保证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效力得以真正实现的要求。否则将导致行政立法、行政执法、行政司法三者失去统一性,使社会生活、相对人行为失去统一的准则。
第二,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主要功能是将法律、法规及规章的基本原则与主要精神,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客观情况加以具体化、细则化,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在本部门、本地区的实施。因此,承认行政规范性文件一定的审判依据地位,可以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自由裁量权作出规范、限制,保证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权利;反之,不仅不利于依法行政,而且会损伤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积极性,不利于行政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贯彻实施。
第三,保证行政审判审判有理有据。明确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依据地位,为人民法院审判行政案件,衡量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是否公正提供法律依据。假如没有行政规范性文件作依据,行政执法人员行使自由裁量权就难以把握,法官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显失公正将无法把握。因为行政执法毕竟是一项专业性比较强的工作,无论是行政执法水平,还是行政执法经验,法官与行政执法人员都会有一定差距。因此,明确行政规范性文件一定的行政审判依据地位,不仅为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提供了依据,而且为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提供了充分的依据。
第四,强化审判权对行政权的监督作用。加强法院对行政法规的司法审查,特别是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的审判依据地位,从而将更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纳入司法审查范围,体现司法监督原则,发挥司法监督作用,从本质上说并不是对行政权的限制与制约,而是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保障和促进。任何行政规范性文件都存在合法性问题。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只有与法律相一致时,才能对社会对公众具有约束力。任何组织、任何人都不能要求相对人服从不合法的规范性文件,更无权要求人民法院执行无法律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因此,强化监督的目的,在于保证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正确性、合法性,保证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正确地引导社会和公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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