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审判中的法律适用问题/武燕子(8)
第二,对于新旧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通常适用新的法律优于旧的法律规范的规则。当新的法律规范与旧的法律规范的规定不一致时,人民法院应当优先适用新的法律规范,但新的法律规范一般不溯及既往。《座谈会纪要》在新旧法律规范的适用规则对实体问题适用和程序问题适用进行了严格区分,并对不溯及既往原则的例外情形即新法可以溯及既往的几种情形作了列举。《座谈会纪要》对新旧冲突规范的解决明确规定了行政相对人的行为发生在新法施行以前,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在新法施行以后,人民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时,实体问题适用旧法规定,程序问题适用新法规定,但下列情形除外:(一)法律、法规或规章另有规定的;(二)适用新法对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更为有利的;(三)按照具体行政行为的性质应当适用新法的实体规定的。
第三,对于特别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通常适用特别法规范优于普通法规范的规则。适用此原则时又会遇到法律之间、行政法规之间或者地方性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怎么办?依照《立法法》第85条之规定,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一般规定不一致时,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裁决。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座谈会纪要》进一步规范了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的适用关系:法律之间、行政法规之间或者地方性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的,新的一般规定允许旧的特别规定继续适用的,适用旧的特别规定;新的一般规定废止旧的特别规定的,适用新的一般规定。不能确定新的一般规定是否允许旧的规定继续适用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行政案件的审理,属于法律的,逐级上报最高人民法院送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属于行政法规的,逐级上报最高人民法院送请国务院裁决;属于地方性法规的,由高级人民法院送请制定机关裁决。
(三)规章与法律、法规之间的冲突及应对措施。
第一,对规章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而具体行政行为又是依据该规章作出的,在行政审判中当然只能适用法律、行政法规。根据法律位阶理论,规章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比较属于下位法,因此只能适用法律、行政法规。
第二,对部门规章与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如何解决。《立法法》第86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物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由此可以看出,在行政审判的法律适用过程中,若出现部门规章与地方性法规相抵触,只能逐级报至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送请国务院作出处理。《座谈会纪要》则赋予了人民法院至少在五种情形下对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冲突作出选择适用的权力: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人民法院一般可以按照下列情形适用:(1)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授权部门规章作出实施性规定的,其规定优先适用;(2)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部门规章对于国务院决定、命令授权的事项,或者对于中央宏观调控的事项、需要全国统一的市场活动规则及对外贸易和外商投资等需要全国统一规定的事项作出的规定,应当优先适用;(3)地方性法规根据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授权,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出的具体规定,应当优先适用;(4)地方性法规对属于地方性事务的事项作出的规定,应当优先适用;(5)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对需要全国统一规定以外的事项作出的规定,应当优先适用;(6)能够直接适用的其他情形。不能确定如何适用的,应当中止行政案件的审理,逐级上报最高人民法院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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