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新民诉法下当事人隐私的保护 ——新民诉法学习心得体会之裁判文书公开篇/余秀才(4)
2、为应付被动公开而专门制作一份供查阅的裁判文书。做到上述第一点以及最高院所述的技术处理,最多只能满足法院主动在互联网上公开的需要,只能保障主动公开时不会泄露当事人隐私。当公众直接到法院档案室查阅、复印裁判文书时,又将使当事人隐私暴露无疑,因为真正纸质的裁判文书都会尽可能详尽地记明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因此,笔者认为,人民法院在制作卷宗时,还应当将公布在互联网上的经过技术处理的裁判文书打印一份,加盖法院印章后附卷,以专供公众查阅、复印。这样才能做到对当事人隐私的彻底保护,否则将功亏一篑。
结语:
裁判文书公开,最主要的原因是使法院的审判接受公众的监督,以促进公正审判,但当事人未必愿意张扬,故当事人隐私的保护问题应引起重视,撰此短文,望能对促进之有所助益。
[1] [1]云南省元阳县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审判员,现借调云南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担任助理审判员。
[2]参见:奚晓明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改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年9月第1版,P323。
[3] 同注2,P319。
[4] 同注2。
[5] 同注2,P324。
[6] 同注2,P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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