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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关倩(7)
综上,在优先权人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后,且原公司章程未对股权转让作出另行规定的情况下,必须至少同时满足以上三项要件,才可认定股东会的多数决具有冲破法定优先权强制限制的对抗效力。在确认以股东会多数决对抗股权优先购买权的情形下,可能会产生两种表决结果,一是如本案情形,即决议撤销原同意转让的决议,由转让股东撤回转让意向,再回到原点重新竞价;另一种结果则是由公司指定的股东受让股权。[17]
如发生本案中转让股东在撤回转让意向以及解除其与第三人的原转让协议后,又重新定价将股权转让价格翻升数倍乃至数十倍,导致优先权人无承受能力达到同等条件,并因此丧失优先购买权的情形时,法院应着重审查在后股权转让合同中价格变化的合理性,以及双方是否按照该转让价格实际履行,以确定该行为是否符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利益而导致无效的情形。



注释:
[1]梁慧星:《民法总论(第三版)》,法律出版社 2007 年 7 月版,第 74 页。
[2]王利明:“论债权请求权的若干问题”,载《法律适用》2008 年第 9 期。
[3]叶林、 辛汀芷:“股权优先购买权对股权转让效力的影响——北京新奥特集团等诉华融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载王利明主编:《判解研究)》2006 年第 3 辑,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6 年 11 月版,第 99 页。
[4]许尚豪、单明:《优先购买权制度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6 年 11 月版,第 177 页。
[5]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编:《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2009 年卷》,法律出版社 2010 年 3 月版,第 148 页。
[6]梁慧星:《民法总论(第三版)》,法律出版社 2007 年 7 月版,第 74 页。
[7]史浩明:“论侵害承租人先买权的法律后果—从出租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效力出发”,载王利明主编:《判解研究》2006年第5 辑,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7 年 4 月版,第 159-160 页。
[8]尹田:“法国合同法中的‘强制性合同’”,载《现代法学》1995 年第 1 期。
[9]申卫星:“优先权性质初论”,载《法制与社会发展》1997 年第 4 期。
[10]卢政峰、周海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效力层级之法理分析”,载《人民法院报》2009 年 12 月 24 日第 6版。
[11]胡田野:“股权转让协议与股权变动之效力——兼论股权变动的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载《中国法学文档》2009年第6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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