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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紧急避险中对生命的法益衡量――由一个案例引发的对各种观点的思考/齐汇(6)
对于法学理论的完整性而言,生命是没有量化之价值的。人类将自己的种种权利让度出来,共同缔约,形成政治国家的公权力,用来惩罚犯罪,保障每一个自然人的基本权利。没有任何人有权利剥夺另一个人的生命,哪怕是经过承诺约定。但是,从现实的妥当性而言,固守这种理论上的完整性对于处在危险中的每一个人,却是不公平的。他们要不都静静的等待死亡的到来,要么自相残杀,存活者等待法律的严惩,实质的公平被形式的公平所抹煞,公平与正义在这一刻也许需要重新地理解和定义。写到这里,我的脑海中不停的浮现在世界电影史上经典的一幕――在《泰坦尼克号》中,罗斯将杰克的手从漂浮的木板上扳开,杰克的尸体渐渐沉入北大西洋冰冷而寂静的海底。在传统理念中也许导演会安排男女主人公共同葬身海底,以此来表现这对恋人之间永恒的爱情。可《泰坦尼克号》影片中这一悲剧性的情节却引发了人们对于危难中生命价值与意义的深深思考。
我认为,对于能否牺牲一个人的生命来保护其他人的生命的问题,我们应该持肯定的态度。这是新型刑法理念的突破,这是人类思想进化与意识形态发展变化的结果。但是我认为,对于这种将生命当成紧急避险损害客体的做法必须限定在有限的范围之内。最理想的方式也许是通过合意,处于危险中的主体间达成一种只有在紧急状态下才有效的契约。这样做的理由在于:紧急状态时无法律,或者说在紧急状态下,原本不合法或没有效力的合同将得到法律肯定的评价,行为人在法律上非难的程度大大减小。而且这也是最符合人们一般伦理道德价值判断标准的最为公平与正义的解决方式。因为人的生命是上帝创造的,让上帝来决定某个或某些人的生死存亡是合乎人类情感与理性的方式。我对于波斯纳的法救济学在此问题上的论述持否定的态度,因为在上帝与法律面前人人都是平等的主体。虽然有的人具有超群的智慧,虽然有的人具有强健的体魄,虽然有的人具有动人的面容,但是一旦论及到生命的价值问题时,上述所有的一切“优越的特性”将被无情地抹煞,剩下的只有作为生命存活体的个人。我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是经过一代代启蒙者与推进者的智慧与生命换来的,人类社会的发展经历了“从身份到契约”的发展过程,如果在生命的价值评价上加以成本与收益的分析,势必破坏这种良性的局面。申言之,将人类生命价值的成本看成等价的实体,由此所产生的社会收益比对个人的生命存续进行经济学评价与分析后,择其优者而从之的方式的社会收益将更大。但如果不采取理想的契约方式来解决这一问题,则将有可能导致人类的相互残杀,通过弱肉强食的野蛮方式来获取生命的存续,人类文明因这一制度(对人的生命价值进行经济学评价)的滥用而发生极剧的衰退,社会的平稳秩序常态也将不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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