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英国反洗钱立法对我国的借鉴/王新(9)
注释
[1]See Drug Trafficking Offences Act,S.I.1986,No.1757,§23 A.
[2]从1991年开始,作为欧盟的立法机关,欧盟理事会和欧洲议会在1991年6月、2001年12月和2005年10月,分别通过了三个反洗钱指令。
[3]FATF成立于1989年7月。经过发展,它成为世界上最具影响力和权威性的、专门致力于国际反洗钱和恐怖融资的一个政府间国际组织。截至2011年5月,FATF的成员达到36个。此外,FATF拥有8个区域性反洗钱国际组织以及20多个具有观察员身份的国际性组织。我国于2007年6月28日成为该组织的正式成员国。
[4]FATF《40+9项建议》的内容包括了一个国家在刑事法律和管理制度上、金融机构以及其他行业和职业应当采取的预防措施、在国际合作等方面应具备的反洗钱和打击恐怖融资措施,它是目前世界上反洗钱和恐怖融资的最具权威性文件,成为全球打击洗钱和恐怖融资的通行国际标准。
[5]参见FATF:Summary of the Third Mutual Evaluation Report on Anti—Money Laundering and Combating the Financing of Terrorism on the United Kingdom of Great Britain and Northern Ireland,29 June 2007,“Table 1:Ratings of Compliance with FATF Recommendations”.
[6]See Criminal Justice Act,S,I.1994,No.1759,§93 A,§93 Band§93 C.
[7]根据英国《1993年反洗钱条例》第4条的规定,“相关金融业务”是指下列交易中的一项或者多项:(1)1987年银行法所认可的人员进行的储蓄交易;(2)建房互助协会接纳任何人的储蓄交易;(3)国家储蓄银行的交易;(4)有关信用合作社进行的交易;(5)1986年《金融服务法》所规定范围内的投资交易;(6)1968年《国家借贷法》所认可的筹集资金活动;(7)得到官方授权的人所进行的保险业务。
[8]在英国,罚金的法定最高数额为5000英镑。
[9]See The Money Laundering Regulations 1993,S.I.1993,No.19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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