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调查权的授予/汤俪瑾(4)
行政调查权的裁量性,已经为世界各国的行政程序法所明确。葡萄牙《行政程序法》第87条规定:“知悉某些事实有助于对程序作出公正及迅速的决定,则有权限的机关应设法调查所有有关事实;为调查该等事实,可使用法律容许的一切证据方法。”韩国《行政调查基本法》第4条规定,行政调查的基本原则包括:“(一)行政调查应在达成调查目的所必要的最少范围内实施,且不得为了其它目的等滥用调查权。(二)行政机关应选定适合调查目的的被调查对象实施行政调查。……。”
当然,有一点必须强调,行政机关行使裁量性的行政调查权,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具备合理性,为实现行政目的所必须。尤其是那些针对人身、住宅、场所的强制性调查,对于相对人的人身自由权、住宅不受侵犯权、私有财产权、隐私权、自主经营权以及程序权利等基本权利会产生实质性影响,必须由法律对于有调查权的机关、启动调查的条件、调查的程序等加以明确规定。
(二)行政调查权的概括授权与具体授权
规范行政调查权的概括授权与具体授权,关键意义有三点:一是,行政调查权首先需要行政机关组织法的概括授权,这是明确行政调查权最基础的第一步;二是,那些严重影响公民基本权利的行政调查权需要更进一步的通过行政行为法进行更具体、更明确的授权,以厘清不同领域、不同层级的行政机关各自拥有的行政调查权的条件、范围、方式和限度;三是,不能放任位阶低、效力低的法律文件对行政调查权进行具体化和量化。
考虑到行政调查权与行政即时强制权以及刑事侦查权的颇多相似之处,在考虑行政调查权的概括授权与具体授权时,可以有所比较。
关于行政即时强制权的概括授权与具体授权,德国行政法近来已经有条件地承认可以存在概括授权条款,即警察可以直接依据有关警察任务和职权的概括条款,采取必要的即时强制手段。韩国关于即时强制的一般法律依据是《警察官职务执行法》,其中第2条规定:“警察官实行以下几种职务:第一,犯罪预防、镇压和搜查;第二,警备、要人保护和对间谍作战;第三,治安情报的收集、作成和发布;第四,交通管制和危害防止;第五,其他公共安宁和秩序维持。”这个规定实际上涵盖了所有允许实施即时强制的情形,可以看作是对即时强制权的概括授予。[13]德国与韩国这样的立法是不是意味着,概括授权可以作为行政即时强制权的法律依据?若果真如此,行政即时强制这样的对公民权利的干预力度大、而且无法提供事中救济的行政行为,都可以概括授权,行政调查是不是也可以概括授权?
总共9页
[1] [2] [3] 4
[5] [6] [7] [8] [9]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