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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调查权的授予/汤俪瑾(8)
[2]有学者认为,强制调查中还有一种复合强制调查,指对拒绝接受调查者,原则上仅得科以刑罚制裁而为间接强制,但于人身保护目的而有紧急必要时,亦得强行进入检查,故兼具即时强制性质,最常见于“二重效果规制行政”,如公害行政、消防行政、食品卫生行政等。该学说由日本学者兼子仁教授首创,并得到了其他日本学者的接受及后来法院判例的承认。中国台湾地区学者和大陆地区部分学者也都认可“复合强制调查”的存在。[日]长野秀辛、川崎政司:《行政法がわたかつ》,法学书院2002年版,第183页。转引自刘宗德:“日本行政调查制度之研究”,载《政大法学评论》第52期。
[3][德]哈特穆特•毛雷尔:《行政法学总论》,高家伟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07页。
[4]王名扬:《美国行政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326页。
[5][日]盐野宏:《行政法》,杨建顺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84页。
[6][韩]金东熙:《行政法I》,赵峰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343-345页。
[7]也可以依据行政调查的不同方式,规范行政调查权的授予。对人身的强制检查权,强制进入住宅、生产场所、营业场所的检查权,严重影响公民权利,必须严格遵守法律保留原则;在授权方式上,既需要概括授权,也需要具体授权。本文认为,行政调查方式繁多、差异极大。较之依行政调查不同方式的区分,强制性调查与任意性调查的区分,更为严密和周详。所以,这里和下文讨论行政调查权的具体授权与概括授权,均采用强制性调查与任意性调查的区分。
[8]联邦德国《行政程序法》1976年5月25日通过,1997年1月1日修订。参见应松年主编:《外国行政程序法汇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79-120页。
[9]奥地利《普通行政程序法》1991年1月1日起生效。参见应松年主编:《外国行政程序法汇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121-149页。
[10]葡萄牙《行政程序法》1991年11月15日颁布,1996年1月31日修订。参见应松年主编:《外国行政程序法汇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329-378页。
[11]参见许崇德、皮纯协主编:《新中国行政法学研究综述》,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第307页。
[12]参见应松年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59页。
[13]参见余凌云:“亟待法治建构的警察裁量权”,载《法学家》2003年第3期,第20页。余凌云、陈钟华:“韩国行政强制上的诸问题—对中国草拟之中的行政强制法的借鉴意义”,载《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03年第3期,第6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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