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的适用范围/林俊盛(10)
而在英美法系国家,虽然没有严格区分公法诉讼与私法诉讼,所有案件统一由普通法院适用基本相同的规则进行审理,但是,在英国,法律对针对行政机关的决定、命令不服申请司法复审(类似于大陆法系的撤销诉讼)的期限作出了特别的规定,即申请司法复审应在3个月之内提出,否则就是不适当的延误;在强制征收和控制土地方面,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间更短,通常是6个星期内允许申请司法复审,在以后则完全置之不理;而控告公共机构及雇员或代理人的民事侵权诉讼(类似于大陆法系的行政赔偿诉讼),1954年以前受到优惠待遇,法律规定的时限为1年(而对私人的民事侵权只有过了6年以后才不能提起诉讼),1954年修法时改为由一般民事侵权普通时限约束。[51](P347、419、486)在美国,法律规定针对行政机关的决定、命令的司法审查申请期限通常只有60天[52](P900),而针对行政机关侵权的赔偿诉讼则受一般民事侵权普通时效的约束,或者适用比针对命令申请司法审查的期限宽松得多的时效规定。
与大陆法系国家的行政诉讼相比,英美法系国家的司法审查制度别具一格,但在时效制度安排方面却与大陆法系国家撤销诉讼的起诉期限极为相似,即期限都非常之短,远比普通民事诉讼的时效严格。英美法系的理论体系没有严格区分民事诉讼时效期间与除斥期间。关于司法审查的时效制度设计,英美法系国家在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申请“司法审查”或者“司法复审”的期限安排上,体现出与大陆法系国家撤销诉讼中的起诉期限规定高度的相似性,即两个法系国家均对当事人提起此类行政争议均通过立法或判例设置了非常短暂的起诉期限(或申请期限)。对于没有涉及行政决定、命令的行政给付诉讼如国家赔偿诉讼则与普通的民事赔偿诉讼适用同样的时效规定。而在大陆法系国家,当事人提起行政给付诉讼的诉讼时效一般也是参照适用民事请求权消灭时效的规定,有些国家如德国、日本的国家赔偿诉讼甚至可以直接作为民事诉讼案件进行审理。以上情况表明,世界各国的立法之所以都针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命令规定了较民事普通诉讼时效短暂得多的行政撤销诉讼(司法审查)的普通起诉期限,而且一旦超过这个短暂的法定期限起诉,其起诉将被视为不合法。立法者基于撤销诉讼涉及到行政行为效力的维护问题,以及形成之诉的属性,加上法的安定性和维护行政权有效运作等方面的考虑,往往通过立法明确规定撤销诉讼必须适用期间短暂的起诉期限。而其他诉讼类型由于不涉及行政行为效力的维护问题,而且有民事诉讼的相关规则可以参照适用,故均未规定提起诉讼应当适用起诉期限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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