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的适用范围/林俊盛(12)
如果说行政相对人提起给付诉讼,是基于既有的法律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而主张行政机关必须依法履行给付义务;那么,行政相对人提起确认诉讼则是基于既有的法律关系是什么发生争议而请求法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提起这两类诉讼的结果无论如何,都既不会直接导致既有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动,也不会直接形成新的法律秩序。也就是说,给付诉讼和确认诉讼均无关行政行为效力的维护问题,而根据上述的分析,各国设置短期起诉期限的主要理由是迅速确定并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所创设的新的法律关系和社会秩序,进而维护法律的安定性。因此,撤销诉讼适用起诉期限顺理成章,而给付诉讼、确认诉讼等适用起诉期限的理由却并不存在。
三、我国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的立法规定及存在问题
(一)我国目前关于起诉期限的法律规定及其特点
我国目前普遍适用的行政诉讼起诉期限规定,主要是《行政诉讼法》第38、39、40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若干解释》)第41、第42、第43和第44条的规定。此外,还有一些单行法律关于某类行政行为起诉期限的特别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针对下级法院关于起诉期限规定适用问题请示的答复等。上述规定构成了我国行政诉讼期限制度的主要内容:(1)经过行政复议的起诉期限是15天;(2)诉的期限是3个月;(3)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4)关没有履行教示义务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5)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将时效规定称为“提起诉讼的法定期限”,而“起诉期限”的名称则正式出现在《若干解释》的条文中。根据上述条文内容分析,我国当前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制度呈现以下特点:(1)根据《若干解释》第44条的规定,起诉期限是法定的起诉条件之一,起诉期限期间经过产生的法律效果是诉权消灭。换言之,如果行政相对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起诉,则发生诉权消灭的法律效果,人民法院对起诉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将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2)从内容上看,法定期间是围绕撤销诉讼而设置的。由于我国行政诉讼目前尚处于非类型化阶段,因此现行《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在时效设计上表现出仅有撤销诉讼的起诉期限一种时效规定,而没有就当事人提起给付诉讼、确认诉讼是否必须遵守时效、遵守何种时效规定等作出明确的规定。(3)仅就撤销诉讼的起诉期限而言,无论是3个月的普通起诉期限,还是行政机关未履行教示义务情况下不超过2年的时间限制,以及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情况下5年或者20年的最长起诉期限规定,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相比,我国目前的起诉期限相对而言是比较宽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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