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的适用范围/林俊盛(21)
○14依据民法学通说,消灭时效制度起源于裁判官法。在裁判官法时代(从公元前3世纪罗马国家实行全面对外征服政策至公元前1世纪结束“共和”这段时期),权利人的起诉期限为1年。如果债权人不在此1年期内起诉,债权人既丧失程序法上的权利即诉权,也丧失实体权利。因此裁判官法上的消灭时效是债的消灭原因之一。而帝政时代(从公元前1世纪末帝政开始至公元5世纪西罗马帝国灭亡)的消灭时效届满,引起的法律后果只是债权人不能再行起诉即丧失程序法上的救济权,而超过消灭时效的债权成为自然债权,仍有可能通过诉讼外的其他途径得到实现。上述历史演化过程说明,消灭时效(诉讼时效)完全作为民事实体法的规范并非是一蹴而就的。在罗马法中,由于当时实体法与程序法尚未分离,“罗马法学家思考问题的角度更注重于救济手段,而不是权利,更注重于诉讼形式,而不是诉讼原因。一项请求只有当能够以得到承认的形式加以表达时,才可以向法庭提出。”[英]巴里•尼古拉斯(2004)。诉权与实体权利这种密不可分的关系,反映在消灭时效制度上,就体现为:时效经过的直接后果,是权利人丧失了通过诉讼使权利得到救济的途径。笔者认为,消灭时效及之后出现的除斥期间等规范之所以成为纯粹的实体法规范,归功于以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民法理论研究的发达、实体法与程序法分离以及抽象体系化民法典的制定等。
○15行政诉讼有另外的名称,如“司法复审”、“司法审查”等,体现了这类诉讼是司法权对行政权依法进行有限监督的特点。
○16经过众多行政法学家的不断锤炼,“行政行为”这一法学术语目前已经成为各国行政法学通用的基本范畴和概念性工具。
○17有学者认为:“参照民事、刑事诉讼中上诉期限的规定,这种在明确告知法律救济权利情况下的起诉期限的价值主要在于合理确定一个思考和准备时间,因而这个时间可以很短,10天或15天已经足够。”马怀德(2003)。
○18“行政诉讼是通过诉讼程序解决行政争议的制度。一方面,行政诉讼作为诉讼的一种,与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具有共同性,应当遵循诉讼的基本原理和规则;另一方面,行政诉讼的审理对象为行政争议,而行政争议既不同于民事争议,也不同于作为刑事诉讼审理对象的被告人是否有罪的问题。因此,行政诉讼又有其特性,应当遵循不同于刑事诉讼、民事诉讼的规则。如何认识行政争议即成为构建行政诉讼制度的关键。”马怀德(2003) 。
○19比如,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复议后的起诉期限为15日,比该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三个月的普通起诉期限更短。为了行文简便,本文将普通起诉期限和短于普通起诉期限的特殊起诉期限合并称为短期起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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