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的适用范围/林俊盛(22)
○20当然,由于行政诉讼脱胎于民事诉讼,所以各国立法往往有这样的规定,即行政诉讼法没有作出特别规定的诉讼规则,可以参照适用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这说明各国立法者普遍认同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在基本诉讼原理方面是相通的,行政诉讼规则是一种特殊的诉讼规则,而民事诉讼规则是一般规则。
○21上述各国和地区的民事普通诉讼时效规定的具体内容,详见龙卫球(2002)。上述各国和地区有关行政诉讼普通起诉期限的法律条文规定,详见胡建淼(2007)。
○22学理上通说认为,行政复议(诉愿)决定也行政决定的一种,是一种特殊的单方法律行为。
○23韩国学者金东熙和我国台湾地区学者叶百修研究认为,起诉期限就是行政法中的除斥期间。参见[韩]金东熙(2008)。
○24《(美国)联邦司法审查法》第2344条第二款规定:“本章所列可审查命令一旦作出,行政机关须依据其规则立即就此通过送达或公告予以通知。所有受此命令侵害的当事人皆可在该命令作出后60天以内,向所在地的上诉法院提出对命令进行审查的申请。”见胡建淼(2007)。
○25如《邮政法》、《统计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药品管理法》等规定的起诉期限为15日;《渔业法》、《森林法》、《土地管理法》等规定的起诉期限则为30日。
○26乙女长期在国外居住,回国后得知其已经在五年前被登记与甲男结婚,乙女要求民政部门纠正无果,欲向当地法院起诉撤销该结婚证或者确认结婚证无效,却被告知已经超过五年的最长起诉期限,法院不能受理。无独有偶,章志远博士所著的《行政诉讼类型构造研究》一书中也提及此类现象在实践中已经出现甚多例子:“当事人在事前不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已经作出的情况下,请求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诉讼往往都因为‘已经超过法定期限’而被法院驳回。即使试图再行提起无效确认诉讼,也同样因为受制于起诉期限的规定而难以达到诉讼的目的。司法实践中,此类案例甚多,新近的一个有关对无效婚姻登记进行确认的行政诉讼即具有典型意义。参见袁子顺、刘卉:‘一本结婚登记证引出的法律话题’,载《检察日报》2006年12月3日第4版。”见章志远著:《行政诉讼类型构造研究》,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83页注①。某甲向乙行政机关申请政府信息公开,长时间都被口头告知正在研究,要求等待,既没有拒绝,也告知何时可以公开,出于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信任,某甲虽然多次到该机关询问,但一直没有起诉。某甲最后实在等下去了,想要起诉行政机关不作为时,也被告知已经超过两年的法定期限,法院不能受理。
总共27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