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的适用范围/林俊盛(23)
○27所谓撤销诉讼一体主义是指由于撤销诉讼使用频率最高,对于行政诉讼目的的实现也是最基本、最重要,立法者对其的认识因而也最全面、最深入以至于在观念上竟完全将其与行政诉讼等同起来,或者至少从未有意识地加以区分,由此导致的,在立法时,虽然必须有、事实上也确实存在多个诉讼类型,但仅仅对于撤销诉讼的适用对象、其他的适法性要件、判决方式和要件有相对清晰和完整的规定,并基本上将其一体性适用于其他诉讼类型的一种行政诉讼类型制度的状况。参见赵清林著:《行政诉讼类型研究》,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89页。“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的制度设计也几乎都是围绕撤销诉讼而展开的,撤销诉讼一体主义的倾向极为明显。”参见章志远(2007)。
○28例如: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1996)监行初字第8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使某某昏倒在地的具体行政行为”,可谓典型。参见赵清林(2008)。
○29撤销中心主义的制度设计受到实践需求的强烈挑战,正是二战结束以来,以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地区)为适应社会形势的发展而纷纷出现行政诉讼类型体系化、系统化的发展新趋势的主要原因。
○30例如:林莉红教授在其著作《行政诉讼法学》(三版后记)中认为:“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由于制定之初特殊的立法、执法和理论研究状况,主要制度设计是针对行政处罚这样形式化的行政行为,缺乏诉讼类型的全面考虑。实际上,诉讼类型关乎行政诉讼程序设计的诸多方面。本书的此次修订,也很难脱离立法而结合诉讼类型加以分析。这个遗憾,可能要留待行政诉讼法做相应修改后才能弥补。”见林莉红(2009)。学者杨海坤、章志远也主张:“我们最为关心的是应当以什么样的专业思路来引导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变革。在我们看来,‘类型化’是行政诉讼制度变革的核心,因而应当以重构我国行政诉讼的类型作为修改现行《行政诉讼法》的契机和起点。”见杨海坤、章志远(2004)。
○31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李广宇、王振宇副庭长联合撰文认为,《行政诉讼法》实施20多年来,虽然取得长足进步,但是多年来全国行政案件的上诉率和申诉率居高不下(2010年上诉率为70.46%,申请再审率为9.76%)并持续走高,从最高法院处理申请再审的情况看,原审裁判绝大多数没有大的问题,至少处理结论无法推翻,但是其中确有相当多的情形是“案结事不了”,当事人的诉求没有实现。制度层面上的原因是现行行政诉讼制度存在4个方面的缺陷:一是行政诉讼对权利救济请求缺乏回应性;二是行政诉讼对行政权力的行使方式缺乏针对性;三是行政诉讼的审判方式缺乏科学性;四是行政诉讼解决纠纷无法做到实质性。解决上述问题,最重要也是最有效的办法是引入行政诉讼类型化的思想。因为现行行政诉讼法之所以出现上述问题,就是因为没有看到各种不同诉讼请求的差别、采用一元化的标准造成的。所以,引入行政诉讼类型化可谓切中要害。参见李广宇、王振宇(2012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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