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的适用范围/林俊盛(24)
○32参见罗豪才(1993);林莉红(2009)。日本学术界对行政不作为的理解与此观点一致。
○33在德国、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权利失效制度虽主要适用于民法,但其适用领域不仅限于民商法领域。权利失效对整个法律领域,无论私法、公法及诉讼法,均有适用余地。参见王泽鉴(2001);[德]卡尔•拉伦茨(2003)。
○34德国胡芬教授认为:“立法者的目的在于,防止法院有悖其本来职能变成法律问题的咨询或者鉴定部门。”参见[德]弗里德赫尔穆•胡芬(2003)。
○35德国《行政法院法》第43条第2款规定:“原告之权利得或可得经由形成诉讼或给付诉讼实现者,不得提起确认诉讼。”我国台湾地区《行政诉讼法》第6条第3款规定:“确认公法上法律关系成立或不成立之诉讼于原告得提起撤销诉讼者不得提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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