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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的适用范围/林俊盛(6)

(三)起诉期限的法律效果

起诉期限制度对当事人行为的影响体现在三个方面:(1)规定时间或者期限的长度,起始点和终结点;(2)规定当事人的选择行为,当事人可以在法定期限内思考是否寻求司法保护,以及思考决定后可以采取的行为方式;(3)规定当事人选择行为的相应的法律后果。即起诉期限的效力,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起诉的效力,起诉权消灭,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裁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经审查逾期起诉而裁定驳回起诉。法律通过行政诉讼中的起诉期限的规定,给当事人寻求司法救济设置一种时间限制,即当事人请求法院通过行政诉讼程序给予法律救济的最长时间限制。法治的本质是既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良好的社会秩序,同时也充分尊重当事人的选择自由。如果法律在时间上已经给予行政相对人比较充分的考虑和选择机会,对行政相对人的选择自由给予了充分的尊重,而行政相对人在法律规定的这个特定的期间内没有提起诉讼,将依法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即法律将取消其请求法院通过司法程序保护其权利的权利。

根据我国现行立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行政相对人的起诉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即产生以下法律后果:一方面,行政相对人由此丧失起诉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若干解释》)第41条规定,起诉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可见,在我国行政诉讼中,当起诉期限届满后,行政相对人丧失的也是起诉权而不是胜诉权。这一点与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均不同。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或者除斥期间的,丧失的是胜诉权,而不是起诉权。胜诉权与起诉权分属于两个不同性质的法律范畴,前者属于实体法范畴,后者属于程序法范畴。另一方面,在行政相对人不履行行政决定所确定的义务的情况下,即可被强制执行。包括:行政机关依法自行强制执行;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的授权对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争议作出裁决确定的权利人或者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二、起诉期限所适用的诉讼类型

任何一项法律制度,基于其设立的价值取向与功能目标,往往都有特定的适用范围与适用对象。对该项制度适用范围与适用对象的限定,不论过于宽泛或者过于狭窄,都将导致对该项制度价值的损减甚至背离。[30](P36-38)在民事诉讼中,讨论取得时效、消灭时效和除斥期间三种时效的适用范围与适用对象问题往往与实体民事权利的种类划分密切相关。民法学通说认为,取得时效的适用范围与适用对象是物权(的取得),诉讼时效(消灭时效)的适用范围与适用对象是请求权(债权),而除斥期间的适用范围与适用对象是形成权。但在行政诉讼中讨论时效的适用范围与适用对象问题,却往往与行政诉讼类型相挂钩。为何存在这样的差别?笔者认为,主要原因是:在民事立法中,有关时效的规定属于实体法规范范畴,体现了法律对某种民事权利的时间限制;而在各国的行政立法中,往往对撤销诉讼的起诉期限作出明文规定,作为当事人提起撤销诉讼的起诉条件之一,因此,起诉期限属于程序法规范范畴,体现了法律对当事人提起撤销诉讼的时间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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