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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的适用范围/林俊盛(8)

行政诉讼类型发展的历史表明,与民事诉讼类型出现的顺序相反,撤销诉讼(形成诉讼)是最早、最为典型的传统行政诉讼类型。它是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作出的违法行政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向法院请求撤销该决定的诉讼。它具有诉讼目标的形成性、诉因的不利处分性、诉讼两造的对抗性等特点。就行政诉讼的基本类型而言,撤销诉讼属于形成诉讼,其诉讼目的在于请求法院撤销行政主体已经做出的行政决定,希望通过行政判决溯及既往地消灭行政决定的法律效力,使相对人因为该行政决定而受损的权益得以恢复。从行政诉讼产生之日起,撤销诉讼就是行政诉讼中的核心诉讼类型,因为其与行政法的发展以及行政诉讼的目的密切相关,体现了行政诉讼的鲜明特色。[37](P1)我国台湾学者吴庚曾指出:“撤销诉讼可谓行政诉讼之核心,无论诉之种类如何增加,其中最重要者仍非撤销诉讼莫属。”[38]](其他诉讼请求可以通过一定的方式转化为撤销诉讼或者撤销加给付诉讼。在各国行政立法中,法律通常规定当事人的给付请求须先经行政处理先行,如单独申请国家赔偿,须先向负有赔偿义务的行政机关主张赔偿,如果对该行政机关的赔偿决定不服再向法院起诉;确认权属纠纷也由行政机关处理先行,如果对行政决定不服再起诉,均可转化为撤销诉讼。)

关于诉讼类型的划分标准问题。有学者研究认为,行政诉讼类型的划分应坚持同一性和科学性原则。[39](P93-95)笔者认同这种观点。所谓同一性是就标准的形式要求而言的,而科学性是就标准的实质要求而言的,作为一种独立的区分标准,其本身应具有高度的涵盖性,能够揭示行政诉讼制度的本质属性。从对行政诉讼类型内涵的界定分析,“诉讼请求的内容”是行政诉讼类型化的最基本的标准。因为诉讼请求的内容在整个诉讼的历程中处于承上启下的枢纽地位——承接行政诉讼救济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之目的、启动行政诉讼程序之不同进路。而且与其他划分标准相比,诉讼请求的内容更具有明确性、可操作性等优点,既便于原告起诉时进行选择,又便于法官在审理时进行判断,而且对受理诉讼的法院来说一般情况下还必须受诉判一致性原则的约束。更重要的是,诉讼请求的内容具有高度的涵盖性,无论是在民事诉讼抑或行政诉讼中,当事人所提出的诉讼请求无非就是形成、确认或者给付而已。[40](P58)比如,在立法上对行政诉讼类型划分比较完善的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就是以上述标准划分诉讼类型的。

从近期的研究成果看,我国学者也认为应该以诉讼请求为主要标准划分行政诉讼类型,而且认为我国行政诉讼类型应该分为撤销诉讼、给付诉讼以及确认诉讼三大基本类型。在这三大基本诉讼类型下,根据不同的标准,又可以对其进行亚类型的划分,其中由于给付诉讼的诉讼标的表现出两种明显的不同类型,学者们认为应该将其分为课予义务诉讼和一般给付诉讼。如吴华博士以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为标准,将我国的行政诉讼类型划分为撤销诉讼、课予义务诉讼、行政给付诉讼和行政确认诉讼,[41](P205)赵清林博士从单一的诉讼请求或裁判方法出发,也将我国行政诉讼类型划分为上述四种。[42](P192)章志远教授以诉讼请求的内容为主导性区分标准,将我国行政诉讼类型构造为行政撤销诉讼、课予义务诉讼、一般给付诉讼和行政确认诉讼。[43](P98-99)从划分结果上看,上述学者的观点基本是一致的,笔者同意这种诉讼类型划分方式。根据上述研究结论,行政诉讼类型的外延主要包括四种基本的诉讼类型,即:撤销诉讼、课予义务诉讼、一般给付诉讼和行政确认诉讼。其中,撤销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决定侵害其合法权益时,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行政决定而提起的诉讼;课予义务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因行政主体拒绝作出行政决定或者怠于作出行政决定而遭受侵害,请求法院判命行政主体作出其所申请的行政决定的诉讼。一般行政给付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请求法院判命行政主体作出行政决定以外给付的诉讼;行政确认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与行政主体之间对某种行政行为或事实行为的存在状态发生争议时,请求人民法院对其是否存在以及是否合法、是否有效作出确认而提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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