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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遗产债务清偿顺序的立法构建/陈苇(6)

  至于对被继承人尽扶养义务较多之人的酌给遗产之债,由于被继承人生前享受了受扶养的利益,故其与遗赠扶养协议之债在表面上具有相似性。但由于被继承人与扶养人之间并没有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故其性质仍属道义上的扶养,即被继承人与扶养人之间并无法律上的强制偿还义务。但该扶养人依法享有请求酌情分得遗产的权利。所以,遗赠扶养协议之债应当优先于对被继承人尽扶养义务较多之人的酌给遗产之债受偿。

  第三,关于特留份之债与遗赠之债的清偿顺序。特留份制度实质上是法律对遗嘱人以遗嘱处分其个人财产的限制,该制度既体现了法律对遗产发挥家庭扶养功能的保障,又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遗嘱人自由处分个人财产的权利。关于遗赠之债,从性质上看,遗赠是遗嘱人对法定继承人之外的人无偿给予财产利益的行为。从目的上看,被继承人生前以遗赠方式处分个人财产,可以实现依法处分个人财产的权利。但在被继承人死亡后,为继续维持被继承人家庭成员的生活,法律必须保障遗产之扶养功能的发挥。因此,对于遗赠,世界上许多国家都设立有特留份(或称必留份、必遗份)的限制。如果被继承人通过遗嘱处分了继承人的特留份,则特留份权利人享有向遗赠人请求扣减的权利。所以,遗赠之债应当后于特留份之债受偿。

  3.继承开始后所生之债务。继承开始后所生之债务,即继承费用。从其性质看,或属遗产本身的耗费,或属共益债务,其目的在于保障遗产的安全和顺利分割,以维护遗产债权人、继承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如前所述,我国2007年《企业破产法》已确立了“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应当最优先受清偿”的规则。笔者认为,我国《继承法》可以借鉴此规则,继承费用应当被置于最优先受清偿的顺序。

  三、我国遗产债务清偿顺序之立法建议

  根据前述我国相关立法已确立的债务清偿顺序的规则,根据现代民法的保护弱者利益原则、公平原则、诚信原则、维护第三人利益和交易安全原则,在综合考量遗产债务发生的时间、性质与目的等因素的基础上,笔者对我国遗产债务清偿顺序提出以下立法建议:第一顺序为继承费用和共益费用;第二顺序为发生于税款之前的有担保的债务;第三顺序为必遗份、工资和劳保费之债,以及确为维持生活需要的酌给遗产之债;第四顺序为税款;第五顺序为发生于税款之后的有担保的债务;第六顺序为普通债务;第七顺序为遗赠扶养协议之债;第八顺序为对被继承人尽扶养义务较多之人的酌给遗产之债;第九顺序为特留份之债(前提是我国《继承法》增设了特留份制度);第十顺序为遗赠之债。对于上述同一顺序的债务,应当按比例进行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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