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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程序的适用/刘方(4)

  (一)悔罪保证事项

  虽然检察官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时必须首先考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悔罪表现,但其心理状况是在不断变化的,如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承诺悔罪后又即行翻悔,这种悔罪后的态度在法律上是没有实质性作用的。所以,设立一定的悔罪保证事项是不可缺少的。应当把“悔罪保证”作为“附条件”的基本内容之一,这样才能促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从根本上愿意改过自新。特别是那些主观上具有过错的故意犯罪,更应当注重观察他们在考察期间的认识态度。悔罪保证的形式,可以采用书面的或口头的,口头保证应当由办案人员作好笔录后交被不起诉人阅读认可并签名。

  (二)遵守考察纪律、履行人身危险性限定事项

  如果没有必要的限制性条件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进行约束,附条件的优势和特点就得不到很好体现,附条件不起诉程序也失去了应有的保障。遵守考察纪律,主要是围绕修改后刑诉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三款所规定的各项内容进行,其中包括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接受监管人的考察、走访;定期向监督机关汇报活动情况,未经考察机关批准,不得改变住所、职业或者离开居所的县市;保证检察机关随传随到;不得对被害人、证人进行打击报复,妨害作证。所谓人身危险性限定事项,主要包括:不得去被禁止去的地方,不与其他犯罪人密切交往,不从事被禁止的职业和行业业务,接受应有的治疗和检查等。其中最主要的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不得实施新的犯罪,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当然,上述应当遵守的考察纪律和人身危险性限定性事项并不是针对每个被不起诉人都要逐项使用,而是检察机关在具体应用过程中来选择适用。

  (三)取得被害人谅解

  这是典型的选择性要件,因为并非所有的案件中都存在被害人,也不是所有的被害人都需要被不起诉人去通融。但对于那些因为邻里纠纷、经济纠纷、打架斗殴、侮辱、诽谤等犯罪案件,加害人的行为能否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常常成为附条件不起诉能否得以顺利进行的关键。所以,针对那些加害方和被害方矛盾突出的案件着手进行调解是十分必要的。在这方面,可以参考修改后刑诉法规定的刑事公诉案件和解程序进行。应着重要求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等,对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或补偿,从实质上消除犯罪所造成的损害后果。

  (四)承担必要的社会义务

  有的犯罪虽然没有特定的犯罪对象和明确的被害人,但犯罪行为涉及对国家利益、社会利益的侵害,如扰乱社会秩序方面犯罪、过失犯罪等。由于这类犯罪的受害者是国家或全体社会成员,无法确定对个体对象的补偿责任和义务,可以采取给国家予以物质性补偿、给予公益性设施赔偿或偿付、为社会提供公益性劳务或其他义务等方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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