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程序的适用/刘方(5)
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附条件”内容的情况下,可以作为不起诉附带条件的范围应当是比较广泛的。除了本文列举的以上几个方面外,检察机关在适用未成年人犯罪附条件不起诉时,还可以附加其他恰当的条件。但这些条件必须是合理合法的,而且是人们普遍性地认为能够接受的,也不能有违社会秩序和公共道德准则。
四、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和救济机制
监督制约与诉讼救济是附条件不起诉中联系较为紧密的程序。对于享有某种国家权力的机关来说,是一种监督与制约机制;对于被不起诉人和被害人来说是一种救济机制,而相对公诉权来说,同时又是一种制约机制。根据修改后刑诉法规定,对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程序的监督、制约和救济机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侦查机关的监督与制约。侦查机关认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不当的,可以要求复议,检察机关须作出复议决定;如果侦查机关仍然认为复议决定不当的,可以向上一级检察机关提起复核,上一级检察机关应当作出复核决定。但对于重复提出没有新理由的复议,不应再次受理。
二是上级检察机关的监督与制约。上级检察机关通过审查认为下级检察机关作出的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不适当的,应当撤销下级检察机关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提起公诉,下级检察机关应当执行。
三是被害人的救济与制约。被害人对检察机关不起诉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检察机关申诉,请求提起公诉;对上一级检察机关维持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审判机关提出申诉请求。根据修改后刑诉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被害人也可以对检察机关作出的附条件不起诉案件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四是被不起诉人的救济与制约。修改后刑诉法规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人民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起诉的决定。”依照法律的这一规定,只要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对检察机关不起诉决定有异议,无论是关于事实证据方面的异议,还是犯罪情节轻重方面的异议,检察机关都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文章出处:《人民检察》2012年第8期。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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