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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逃税罪刑事法网之介评及启示/刘荣(5)

  逃税罪与其他税收犯罪的衔接关系,《美国税法典》中逃税罪与其他税收犯罪之间并不是都有交叉,与有些罪名存在衔接关系,如第7203节不提交申报、提供纳税信息或者不缴纳税款罪与逃税罪,逃税罪的行为方式必须是积极的,如果只是消极地不申报、不提供信息、不缴纳税款,则适用第7203节,构成轻罪,两罪在行为方式上衔接。

  二、逃税罪刑事法网的“出口”

  (一)逃税罪的抗辩事由

  抗辩理由居于美国犯罪构成的第二层次,美国刑法中的“抗辩理由”(defenses),是被告人针对有罪指控而提出的证明自己无罪或者不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事实和理由。[42]功能大体相当于大陆刑法中的“违法阻却事由”,但范围更广泛,不仅包括完全排除定罪或刑事责任的理由,而且包括降低犯罪等级或部分免除刑事责任的理由,前者称为完全的抗辩理由,后者称为不完全的抗辩理由。美国法院承认的抗辩理由五花八门,不同条款可适用的抗辩理由也不尽相同,难以统一归纳分类。通常具有普遍性的犯罪抗辩理由,如未成年、精神病、非自愿醉酒、被胁迫、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警察圈套等适用于逃税罪的可能性很小,以下是逃税罪审判实践中使用频率比较高的抗辩理由。

  1.对专业人士的信任(Reliance on Professional)

  在美国,面对复杂的税法和繁琐的申报,很多人聘请了专门的从业人员代理或帮助完成纳税申报,因而,在法庭上被告经常主张因为他们对专门从业人员的信任而缺乏主观故意。事实上接受专业人士的建议,本身并不是抗辩理由,[43]只有当专业人士的建议可以“引起一种对于法律义务诚实的误解(an honest misunderstanding)”,[44]被告人的抗辩理由才能成立。假如被告人接受了专业建议,但是他知道或者有理由知道这个建议是不正确的,提出对专业人士的信赖作为抗辩理由则不能成立。[45]对于专业人员的信赖必须满足以下4项条件:一是被告人必须公开自己所有的与纳税相关的信息;二是被告人聘请的必须是有资质的税务从业人员;三是被告人真正地听从了专业人士的建议;四是被告人没有理由认为建议是不正确的。[46]也就是说,不符合以上任一条件,比如被告人虽然接受了有资质的专业人士的建议,但他根本没有向专业人士公开自己所有的纳税相关信息,则对专业人士的信任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2.法律的复杂和不确定性(Complexity and Uncertainty in the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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