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逃税罪刑事法网之介评及启示/刘荣(6)
逃税罪的主观心态是有意,要求证明被告人违反明知的法律义务,那么如果他违反的法律本身是不确定的,则不能确定被告人有罪,因此法律的复杂和不确定性可以成为有效的抗辩理由,这是最高法院在James v.United States[47]案中确定的规则。
在James案中,一审法院根据《美国税法典》第7201节,对于James侵占(embezzlement)所得没有申报和支付所得税的行为宣判有罪,在案件审理中陪审团认定James故意违反“明知”法律义务的事实。这里的问题是,被告人虽然认为自己违反了法律义务,但实际上法律规定并不明确,是否还能确定被告人有罪?对于这个问题,该案首先要解决的一个实质问题是,是否侵占所得应当申报所得税?引起最高法院对于这一问题的怀疑源于两个先前的判例。一是1946年的Commissioner v.Wilcox[48]案,在这个案件的判决中,侵占所得并不属于符合联邦所得税立法意图的收入;二是在1952年的Rutkin v. United States案中,[49]认为侵占所得是符合税法意图的收入,需要申报、支付所得税。尽管Rutkin案已经很明显地推翻了Wilcox案的观点,法院也认为引用Rutkin案得出结论,就必然要彻底否定Wilcox案的观点。但是最高法院并没有直接撤销Wilcox案的效力,从而明确否定侵占的财产不是收入的结论。
实际上,这个案件的关键问题并不是确定侵占所得是否是税法中的收入问题,而在于陪审团发现被告人实际上明知并且故意违反了他认为的法律义务,并且在新判例已经将旧判例的理论基础推翻的情况下,是否就可以认定被告人主观上是有意的?最高法院认为,在旧判例没有被撤销的情况,以客观的法律理性判断,鉴于最高法院判例的权威,被告人当时不可能否定Wilcox案的结论,也就是被告人的法律义务是不可知的,法律义务不可知,则不能得出行为人主观上是有意的结论。“有意包含的特殊目的,必须有独立的证据证明,而不能仅从少申报纳税中推断”。[50]因此,尽管此案中,陪审团认为James不申报的行为并不是真正依据Wilcox案的结论做出,他当时真实的主观心理是知道侵占所得应当申报,并意图逃税,但没有独立的证据,不能以此推断出被告人的主观心态是有意,James被确定为无罪。
3.Cheek抗辩理由
在美国,谈到逃税罪就不得不提到Cheek抗辩理由。Cheek抗辩理由源于上世纪90年代著名的Cheek案。Cheek是一个税收反对者(tax protester),1973年以来,他一直是美国航空公司的一名飞行员,从公司领取工资。从1980年开始,他停止递交他的纳税申报,并在向雇主递交的W-4[51]表中主张了60项抵免税。1991年,他受到6项违反《美国税法典》第7203节的不递交纳税申报罪和3项违反第7201节逃税罪的指控。审判中,Cheek承认没有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的事实。他主要的抗辩理由是:第一,他真诚地相信其行为是合法的,因为美国税法征收个人所得税违反了宪法第16修正案;[52]第二,他认为从雇主处获得的薪金(wages)并不构成《美国税法典》中的“收入”(income),所以,他相信自己的工资收入不需要进行纳税申报。为此,他出示证据证明,从1978年开始,他参加了一个反税组织的论坛,这个论坛是由一些认为联邦税法体系违宪的人组织,论坛为成员提供纳税方面的咨询,其中的一名律师曾经解释《美国税法典》中的收入是指投资收益(investment profits),而不是指薪金。Cheek称,根据他在论坛上的学习和自己的研究,真诚相信他的行为合法,因此,他是善意的,不构成税收犯罪要求的有意。Cheek要求法官指示陪审团,如果被告人因为相信(尽管这种相信是不合常理的)法律不要求对薪金纳税申报而没有申报,那他就不是有意,应当无罪。法庭没有同意请求,判决Cheek有罪。Cheek上诉到第七巡回法院,上诉法院支持了有罪判决。但是随后,最高法院撤销了对Cheek的有罪判决,认为如果Cheek是基于对税法中“收入”的误解而实施了不申报的行为,尽管这种误解不是基于合理的理由,是否能构成“蓄意违反明知的法律义务”是个事实问题,而不是法律问题,应当指示陪审团根据证据作出决定。由此,真诚善意误解税法的抗辩理由被称为Cheek抗辩理由,这一抗辩理由,经常被税收反对者引用作为他们不付税可以不受刑事处罚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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