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逃税罪刑事法网之介评及启示/刘荣(7)
最后,案件被发回第七巡回法院再审,再审中Cheek是否“是蓄意违反明知的法律义务”作为一个事实问题由陪审团决定,陪审团拒绝了Cheek真诚相信他的薪金不纳税的主张,再次被确定为有罪。联邦法院已经限制了适用Cheek抗辩的情形,在缺少被告人证明自己“相信”的证据或者与纳税人观念模式(taxpayer's mindset)有关证据的情况下,被告人的律师不能要求法庭给陪审团适用Cheek抗辩理由的指示(Cheek defense instruction)。
通过这个案件的审理,对于Cheek抗辩理由有两点可以确立:首先,一个人因为法律的复杂性而对税法产生误解,这个善意相信的抗辩理由可以否定有意的主观心态,尽管他的这个误解可能是不合理的或者非理性的,[53]这个观点与上一章提到的James v.United States案的结论可以相互印证;其次,认为税法是违宪的,并不属于因为税法的复杂性而产生的误解,尽管他可能是出于真诚的善意,也不是可以否定有意存在的抗辩理由。[54]
(二)逃税罪案件的主动披露
在美国,对纳税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是通过主动披露(voluntary disclosure)政策来实现的。主动披露是指纳税人在税务刑事调查程序开始前,主动向税务机关交代税务犯罪的行为。《联邦税法典》没有明确规定主动披露的效力,也就是说主动披露并不具有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定效力,它是美国财政部和联邦税务局政策。一般只要纳税人符合主动披露的条件,都不向司法部提请刑事诉讼。
美国主动披露因为是一种政策的表达方式,因此更灵活,但是主动披露必须具有及时、真实和充分性。及时性要求纳税人主动披露要在联邦税务局刑事调查程序之前,真实性要求披露内容真实,充分性包括披露的内容充分并且与联邦税务局充分合作。充分合作主要体现在纳税人必须补交真实准确的纳税申报,并提供所有的账簿、文件和记录。1992年,联邦税务局正式声明,满足以下条件,主动披露通常不会被提请起诉:(1)如实向联邦税务局告知未申报的事实;(2)所有收入均是合法收入;(3)披露发生在刑事调查程序之前;(4)与税务机关真实合作,递交了真实的申报书,以确定准确的应纳税额;(5)补缴所有的欠款。[55]
(三)逃税罪案件的诉辩交易
符合主动披露的条件,纳税人通常可以只受到对逃税行为的民事处罚,不被追究刑事责任。而主动披露的条件相当严格,尤其是对及时性的要求,如果纳税人在刑事调查程序开始以后,就失去了通过主动披露免于刑事起诉的机会。这时,诉辩交易为纳税人提供了可能免于逃税罪起诉的途径。诉辩交易以纳税人认罪为前提,这意味着,在失去主动披露的机会后,纳税人只有通过承认其他轻罪以避免逃税罪的重罪起诉,或承认一项或几项逃税罪来避免其他逃税罪的起诉。作为公诉机关,当证据并非充分可靠,足以支持逃税罪起诉,或足以支持多项逃税罪起诉时,为了避免程序风险,尽早了结诉讼,司法部也会倾向于诉辩交易。美国逃税罪法网中与逃税罪存在交叉关系的多个轻罪条款,为诉辩交易提供了放弃逃税罪后,指控的备选依据。因此,逃税罪案件的刑事调查程序中,司法部经常会寻求与纳税人达成诉辩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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