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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逃税罪刑事法网之介评及启示/刘荣(8)

  作为逃税罪诉辩交易的一部分,司法部经常要求纳税人:(1)与司法部合作,对他人的犯罪提供真实的证言;(2)为便于税务局查实纳税义务,放弃保密要求;(3)承认未申报的收入或不当的抵扣数额;(4)补交正确的纳税申报,补交税款、缴纳滞纳金、罚款,承诺不申请退还;(5)商定欺诈罚(fraud penalty)的数额,承认该结构对后续的民事诉讼有约束力。[56]

  三、比较与启示:对中国逃税罪刑事法网的反思

  作为违反纳税义务的犯罪,中美逃税罪成立具有共同的方面:第一,以应纳税款存在为前提,若应纳税款可以通过法定的抵扣项目计算归零,即使实施了虚假申报,也不构成逃税罪;第二,主观上是故意,美国逃税罪的故意使用了有意,在美国税收犯罪中故意程度最高,要求有违法性认识,中国逃税罪的主观要件也是故意,虽然不像美国税收犯罪的故意具体划分为几种,但是作为行政犯,逃税罪的社会危害性认识是通过违法性认识体现的,通常行为人也具有违法性认识,因此,中美逃税罪主观方面的要求基本相同;第三,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逃避缴纳税款的行为,是中美逃税罪共同包含的犯罪行为方式。共性的基础上,中美逃税罪又存在明显的差异。

  (一)刑事法网的范围比较

  1.中国逃税罪范围大于美国的部分

  一方面,中国刑法第201条逃税罪不仅包括纳税人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还包括扣缴义务人不缴、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的行为,后者超出美国逃税罪的范围,但这并不是说美国没有对扣缴义务人违反扣缴义务的犯罪规定。因为扣缴义务人在税收法律关系中与纳税人地位不同,美国对违反扣缴义务的犯罪予以专门条款规定。《美国税法典》第7202节故意不扣缴税款罪和第7215节扣缴税款相关的犯罪专门规定了违反扣缴义务的犯罪,并且范围不仅限于中国逃税罪中的不缴、少缴行为,而且还包括违反代扣义务和说明义务的犯罪。

  另一方面,中国逃税罪中不申报而逃避缴纳税款的行为,也不属于美国逃税罪的范围,美国逃税罪的逃避行为必须是积极的行为,对于不申报而逃避税款的,适用《美国税法典》第7203节不提交申报、提供纳税信息或者不缴纳税款罪,该罪是一个轻罪。其实,不提交申报不像虚假申报具有欺骗性,导致不缴纳税款的可能性很小,如果纳税人不提交申报就逃避了缴纳税款的义务,说明税收管理制度存在明显漏洞,无论从危害性还是责任上,不能让行为人承担与逃税罪相同的重罪责任。

  2.美国逃税罪范围大于中国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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