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逃税罪刑事法网之介评及启示/刘荣(9)
从行为方面看,美国逃税罪的逃避行为包括两种,逃避税收核定和逃避支付,二者择一即可,中国逃税罪的行为也包括两方面,违反申报义务和逃避缴纳,二者必须同时具备,这样美国逃税罪的行为范围大于中国。依据中国刑法,没有违反申报义务,只是违反缴纳义务的,不构成逃税罪,可能构成第203条逃避追缴欠税,但这种行为构成美国的逃税罪,可见,美国的逃税罪的行为方式包含了中国的逃税罪和逃避追缴欠税罪。
从构成犯罪的数额标准看,中国逃税罪规定了明确的数额加比例标准,美国构成逃税罪没有数额标准或比例的标准。这样,美国逃税罪可能处罚小额逃税行为,处罚范围大于中国。
从主体看,中国逃税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包括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美国逃税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任何人。虽然逃税罪一般是针对纳税人而言,但美国并没将逃税罪的主体限定于纳税人,逃税罪范围更广。例如,在美国第一大税案毕马威逃税案中,经过法庭审判认定逃税罪的3个被告人分别是:John Larson、Robert Pfaff和Raymond Ruble,他们是设计、实施和推广了非法避税产品的毕马威公司的前高级雇员,和提供产品合法证明的Brown&Wood律师事务所的前股东律师。3人没有逃避自己的纳税义务,却都被单独认定为逃税罪。如果该案发生在中国,因为该3人不具备逃税罪的主体资格而不能单独构成逃税罪,同时刑法又没有相应的罪名,将没有人为国家巨额的税款流失承担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中国刑法第201条和《美国税法典》第7201节虽然同为逃税罪,但二者的范围不同,总体来讲,中国逃税罪范围超出美国逃税罪的部分,美国税收犯罪的其他条款均有规定,而美国逃税罪超出中国逃税罪的部分,在中国有些并不构成犯罪。因此,美国逃税罪的刑事法网大于中国。
(二)刑事法网的结构比较
中国税收犯罪罪名之间界限清晰,彼此互不交叉。逃税罪与逃避追缴欠税罪在征纳环节上衔接,即申报缴纳环节和欠税缴纳环节;逃税罪和抗税罪在行为方式上衔接;即便在骗取出口退税环节中还要将同一行为以是否在已缴纳税款额的范围内划分为逃税罪与骗取出口退税罪。此外,从法定刑上看,逃税罪的法定刑与其他与逃税罪相关的罪名没有明显的轻重之分。因此,中国逃税罪的刑事法网呈单层次的衔接结构。
美国逃税罪与其他犯罪罪名之间存在广泛交叉,并且逃税罪与其他相关税收犯罪之间轻重有别,层次分明,逃税罪的刑事法网是多层次的交叉结构。相比较而言,多层次的交叉结构比单层次的衔接结构更严密,一方面,交叉关系下,当无法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逃税罪所有要件时,可以适用一个轻罪,而衔接关系的罪名设置,在无法证明逃税罪的全部构成要件时,只能不构成犯罪;另一方面,衔接关系的罪名设置容易在衔接不紧密时留下法律漏洞,如中国刑法第201条逃税罪与第203条逃避追缴欠税罪,在主体上没有充分衔接,使得扣缴义务人逃避追缴欠税没有相应的刑事责任,交叉关系的罪名设置则不容易出现这种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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