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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设计专利的无效审查与侵权判定中的相同相近似理论探讨/张浠娟(4)
无效请求人针对“专利号为200430001158.8的塑皮(二)”外观专利,以“专利号为03316733.8的织字料(4)”外观专利作为无效证据附件2,以两者属于同样外观专利为由,向复审委请求宣告本专利无效。复审委作出第15611号审查决定,决定本专利全部无效。专利权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北京一中院判决,撤销审查决定,复审委重新作出审查决定。复审委不服提起上诉,北京高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的焦点在于:格子的韵律与骑士的倒立布局是否构成相同或相近似。
(略案件说明)

【案件评述】 无效审查中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判断
巴宝利 (BURBERRY) 是英国国宝级品牌,也称巴宝莉,巴宝利一经典可说是以米色、红色、黑色与白色等不同粗细线条构成的格纹,例如一款巴宝利格子包中的红色格线交叉处还印有骑士图案。将巴宝利格子包中的巴宝利格子与塑皮案例五中本专利“塑皮”、无效证据附件2“织字料”进行比对,进一步分析差异。在不考虑色彩这一要素时,无效证据附件2中的红色格子为长方形,且黑线格子的布局更类似于巴宝利格子。本专利中的红线格子为正方形,与巴宝利格子差异更大一些。巴宝利格子中的骑士为奔跑式,四角骑士方向一致(倒立式),中心骑士与四角相反(正立式)。本专利与巴宝利格子中的骑士一致,四角骑士方向一致(正立式),中心骑士与四角相反(倒立式)。无效证据附件2中的骑士方向一致(正立式)。
“塑皮”案例五中,虽然本专利“塑皮”、证据附件2“织字料”都源于巴宝利格子,但是,其主要单位元素“格子的韵律”与“骑士的倒立布局”都存在一定差异,因此本专利被维持有效。
“肥皂包装盒”案例四中,主要单位元素“大玫瑰花”的差异很小甚至找不到,本专利“香皂外包装盒”与证据1“肥皂包装盒”中的“大玫瑰花”可谓“克隆花”,一片花瓣需用放大镜来找差异。虽然在后视图中暗花不同,但两者仍被认为属于相近似的外观设计,因此本专利被宣告无效。
虽然“塑皮”外观专利被维持有效,但是,在专利侵权案件中,如何看待“塑皮”外观专利与“巴宝利格子”?

外观专利侵权判定中的相同或者近似
同样地,首先判断被诉侵权产品是否为本专利产品的同类产品。当被诉侵权产品为本专利产品的零部件时,零部件的提供者明知购买者用于实施侵权行为的,提供者和购买者构成共同侵权。参考浙江省东阳市某建筑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某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上诉案[(2010)苏知民终字第0125号]。本案中,某公司1从某公司2处购买专利产品的部件“P字形票箱”,并将其改装成本专利产品“停车场出入口控制机(2002P)”,专利号为03337278.0。某公司1的改装行为侵犯了本专利,某公司1之所以能够实现改造与某公司2提供P字形票箱的行为是分不开的,且某公司2明知买方购买该P字形票箱就是用于停车场出入口控制机,故某公司2与某公司1构成共同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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