悬赏广告之性质认定和立法建议/魏薇(5)
因此案件推而广之。我们为对数人同时或在同一时间段(适用不属于同一类,不起同一作用的)完成指定行为的,应作出如下搞定:
1. 对于同一性质,起同一作用的指定行为,数人先后完成的,仅最先完成悬赏行为的人有受领悬赏金额的权利。数人同时完成悬赏行为的,应当由各行为人以均等比例来分配悬赏金额,但悬赏的性质决定悬赏广告中明示只能由一人受领悬赏金额的,则应当以抽签方法确定受领权人。
2. 对于不属于同一性质,不起同一作用的指定行为,数人在同一时间段完成的,应当按各人所起作用大小来确定金额分配的比例;对其行为能够构成整个工作逻辑体系必要环节的给予最高奖励;对其行为不构成逻辑体系必要环节的,给予适当奖励,级别要低于前款行为人;对于指定行为是其职务行为的,奖励级别低于第二款行为人
3. 悬赏广告中有与前2条不同声明的依其声明。
对于完成指定行为人报酬请求权的行使期间,综合考虑《民法通则》及各国立法应依1年为宜。即自行为完成之日起一年内未请求给予悬赏金额的,广告人可以不再承担给付悬赏金额的义务。
综合以上分析,我认为在未来我国的《民法典》中可以对悬赏广告一节作出如下规定:
1. 悬赏广告,即以广告声明,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给付一定报酬的,广告人对实施或者完成该行为的人,负给付报酬的义务。
2. 悬赏广告是单方民事行为,一经发布,不得撤销。除非有下列事由出现:
(1)广告人能够证明指定行为的完成对广告人已无实际意义的;
(2)广告人能够证明指定行为已由其他途径完成或替代完成的;
(3)广告人已无实际履行能力的。
以(1)(2)事由撤销广告的,须于指定行为完成前,应采用于原悬赏广告相同或更多更高的形似发布。对实际行为人支出了合理费用并能够证明的,应予以赔偿,以广告中声明悬赏金额为限。
以(3)撤销广告的,应尽快采用与原悬赏广告相同或类似的形式发布。
广告人与完成指定行为人在原广告基础上又达成协议的,视为对原广告的补充,可按新协议履行。
3. 悬赏广告内容有违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公序良俗时,悬赏广告当然无效,自始无效。
4. 优等悬赏广告,指广告人在悬赏广告中声明仅对实施指定行为人的优胜者给付悬赏金额,仅该优胜者享有悬赏金额权利的悬赏广告
有前款情形,由悬赏广告所定的人判定实施悬赏广告指定行为的优胜者。悬赏广告中无指定判定人的,再由广告人予以判定。
实施悬赏广告指定行为的人,不得对判定中出现的实质性问题及判定结果提出异议,但对悬赏广告中判定人私自更改的,悬赏广告中判定标准私自更改的,悬赏广告中判定程序违背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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