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悬赏广告之性质认定和立法建议/魏薇(6)
5. 悬赏广告中指定的同一性质,起同一作用的行为,数人先后完成的,仅最先完成悬赏行为的人有受领悬赏金额的权利。数人同时完成悬赏行为的,应当由各行为人均等比例分配悬赏金额,但悬赏的性质决定悬赏广告中明示只能有一人受领悬赏金额的,则应当以抽签方法确定受领权人。
悬赏广告中的不属于同一性质,不起同一作用的行为,数人在一段时间内完成的,应当按各人所起作用大小来确定金额分配比例。
(1)对其行为能够构成整个工作逻辑体系必要环节的,给予最高奖励;
(2)对其行为不能构成整个工作逻辑体系必要环节的,给予一定奖励,数额须低于(1)中的行为人;
(3)对指定行为是其职务行为的,数额要低于(1)中行为人。
悬赏广告中有与前2款规定不同的声明的,依其声明。
6. 完成悬赏广告指定行为的人,即使行为时不知有悬赏广告,也有权请求给付悬赏金额。
7. 完成悬赏广告指定行为的人,自完成行为之日起一年内未请求给付悬赏金额的,广告人可以不再承担给付悬赏金额的义务。
8. 悬赏广告中对于指定行为或悬赏金额不明确,发生争议的,完成悬赏行为的人可以同广告人协商确定指定行为或悬赏金额;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酌情确定。

参考文献:
(1) 魏振瀛主编 《民法》 北京大学出版社 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
(2) 梁彗星主编 《民法典草案》 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3) 黄立著 《民法债编总论》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作者:魏薇,武汉理工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系法学2班
电话:027-50855537
E-mail:deveryt@tom.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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