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欧盟消费者权益指令的解读与借鉴/胡田野(6)
第三,最新欧盟消费者权益保护指令﹙2011/83/EU指令﹚遵循了私法救济原则。2011/83/EU实质上是对消费合同作出的规定。在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中,事实上存在两种不同的思路。一种是行政管制的方式,即公法救济的方式,由公权力机关打击侵害消费者的行为;另一种是私法救济的方式,即立法规定了消费行为中双方的权利义务,特别是完善消费合同法。笔者认为,公法救济有其必要性,但是也有其缺点。公力救济的效率比较低,且由于市场巨大,公权力机关无法审视市场上的所有的消费品和监督所有的经营行为。而私法上的救济,却能弥补公法救济的不足,使每个消费者都成为经营行为的监督者。不仅仅在是欧盟,日本也非常重视消费者的私法救济。日本正在进行改革的消费者合同法,特殊交易法和分期付款销售法的重点是前者,即私法规则的创造与延伸。日本消费者合同法是2001年4月作为一个与消费合同相关的法律制定的,该法律旨在减少消费者与商业实体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和讨价还价权利的缺失[4]。日本消费者合同法规定了经营者的告知义务,且告知义务被明确为一种法定义务,消费者享有撤销合同的权利[4]。
四、最新欧盟消费者权益保护指令的借鉴意义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于1994年颁布,近20年过去了,社会经济生活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已经不能适应消费者权益保护之需。《消法》存在一些问题,例如,《消法》适用范围过于狭小;消费者权利的规定过于原则,且规定不周全;立法技术陈旧,规范不具有操作性;重行政管理轻民事救济等等。
最新欧盟消费者权益保护指令﹙2011/83/EU﹚对完善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具体如下。
第一,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应规定远程合同的相关规则,特别需规定网络消费权益之保护。当下已经是信息时代,消费者通过网络平台、电子邮件、电话等远程通讯工具签订消费合同的情形越来越多。远程合同中的消费者,由于信息上的劣势,需要特别的保护。
第二,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知情权保护和隐私权保护应当并重。2011/83/EU指令之重点是强化经营者提供信息的义务。但是我国《消法》的第8条,规定了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相关信息。这一立法技术,是推定消费者有能力认知或者有意识获取相关消费信息为前提的,但是这一推定置消费者于不利境地;我国《消法》第19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这一规定过于原则,不具有操作性。因此,我国应借鉴2011/83/EU指令中关于经营者提供信息义务的相关规定。同时,由于我国目前经营者不当利用消费者的隐私信息现象非常严重,因此我国《消法》应单独规定禁止经营者不当利用消费者的隐私信息。
总共7页
[1] [2] [3] [4] [5] 6
[7]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