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欧盟消费者权益指令的解读与借鉴/胡田野(7)
第三,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无店铺销售应作出规定。无店铺销售在我国已经出现,例如上门推销的情形越来越多。但是,上门推销行为经常没有得到消费者的同意,上门推销也出现很多的风险,例如没有书面合同,出售者的身份不确定等等,使消费者权益经常受到侵害。我国应借鉴2011/83/EU指令中关于无店铺销售的相关规定。
第四,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应规定消费者的撤销权。2011/83/EU指令中明确规定了消费者的撤销权。事实上,在此之前欧盟的相关立法中均规定了消费者有反悔的权利。消费合同不能等同于传统民法中的合同,有其特殊性,应保护消费者利益为倾斜;即使规定了消费者的撤销权,也不会对经营者造成损害,《消法》可以设置撤销权的行使条件。
第五,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应强化消费者的民事救济方法。2011/83/EU指令反映了私法救济的立法思想。但是我国的《消法》过于强调行政处罚等公法救济,而轻视了私法救济。事实上,只有私法救济才能使每一个消费者成为经营者的监督者。我国《消法》第40条应当更加具体化,且须考虑到消费者举证能力有限的情形。
第六,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及其消费范围界定较窄、范围不广。《消法》制定于1994年,但是时代发展很快,当前消费行为已经扩展到教育、保险、金融、旅游等方面,而消费品也已经包括了商品房、汽车等。因此,我国《消法》应跟上时代的步伐,扩大适用范围。
【注释】
[1]胡田野.公司法任意性与强行性规范研究[M ].法律出版社,2012.88.
[2]梁慧星.从近代民法到现代民法——二十世纪民法回顾[J].中外法学,1997,﹙2﹚.
[3]韩世远.合同法总论[M ].法律出版社,2011.506.
[4]Kunihiro Nakata. Recent Developments In Japanese Consumer Law[J].27 Penn St. Int'lL. Rev. 803﹙2009﹚.
【文章出处】《河北法学》2012年第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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