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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财产的继承问题研究/佟静怡(3)

  2、在韩国,直接将虚拟财产认定为财产,属于物权法上的“物”,具有物的属性。韩国法律规定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角色和虚拟物品独立于服务商而具有财产价值,服务商只是为玩家的这些私有财产提供一个存放场所,而无权对其做肆意修改或删除。因此,在韩国法律中,虚拟财产的性质与银行账号中的财产本质上并无差别。韩国把虚拟财产等同于“电子货币”,具有物的属性。

  3、英国。在英国有很多人已经意识到虚拟财产的重要性,他们采取立遗嘱的方式来分配自己的虚拟财产,因为他们认为虚拟财产有其自身的价值。有的虚拟财产承载了个人感情,例如个人照片和视频等; 有的是用现实的货币买来的,例如网上游戏装备等等。英国的一项调查显示: 每10 个英国人中就有一个人声称会将自己的网络密码写进遗嘱里,这样他们的家人和朋友就可以在其去世之后继续保存这些虚拟财产。

  四、对完善我国虚拟财产继承的具体建议

  1、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我国的《继承法》于1985年10月1日起施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对当时并不存在的电子邮箱、博客、游戏账号等未作相应规定。为此,应对《继承法》中遗产的范围做扩大解释,司法机关可以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 做出扩大化的司法解释, 扩大继承对象的范围,将网络账号、邮件等网络财产纳入继承法的保护体系。网络虚拟财产尽管还没有法律的直接规定,但已“囊括”在《物权法》规定的“物”之中,目前很多法院的判决,都已经确认了虚拟财产的财产属性,并且依法予以保护。

  2、修改相关网络服务协议。

  网络服务提供商一般会在《用户使用协议》中规定,用户只对账号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这种协议忽视了虚拟财产的财产属性,应当予以修改。网络用户都为虚拟财产投入了大量的时间、精力、情感,甚至金钱,虚拟财产作为无形财产的一种,应当允许其转让、赠与和继承。

  3、虚拟财产用户立下有效遗嘱

  当被继承人死亡后留有合法有效的遗嘱时,可以采取遗嘱继承的方式分割虚拟财产。被继承人在生前亲自将自己所拥有的虚拟财产进行处分,指定了继承人。在被继承人去世后,由遗嘱执行人来分配虚拟财产。

  作为互联网用户,我们每个人都在创造着属于自己的虚拟财产,希望我国能加强虚拟财产的立法,探索出一条符合其自身特点的继承模式。

  (作者单位:江西省新建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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