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村镇银行法律制度的完善/李蕊(9)
[4]参见 Gunther ,2000:Should CRA Stand for‘Community Redundancy Act’,Regulations ,Vol.23,No.3:56 -60.
[5]《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要求在县(市)设立的村镇银行,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 300 万元人民币;在乡(镇)设立的村镇银行,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 100 万元人民币;根据我国《商业银行法》设立农村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 5000 万元人民币。
[6]Community Bank Technology Survey Results,Independent Community Bankers of America.www.Icba.org.2005.
[7]http:/ / www.chinavbf.com / ljhg.asp.访问日期 2012 年 3 月 16 日。
[8]2012 年 5 月银监会出台《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实施意见》,规定为“支持民营企业参与村镇银行发起设立或增资扩股。村镇银行主发起行的最低持股比例由 20%降低为 15%。”
[9]柴瑞娟:《村镇银行股权结构研究》,载《法学杂志》2010 年第 2 期。
[10]Banerjee,A.V.,Besley,T.,Guinnane,T.W.,1994.The Neighbor’s Keeper:The Design of a Credit Cooperative with Theory and a Test.Quarterly Journal of Economics,109.1994.
[11]对于公司治理主体,存在着“股东至上理论”和“利益相关者理论”两种不同的观点。最早对利益相关者理论进行较为详细研究的是弗里曼(Freeman),他在《战略管理:一种利益相关者的方法》一书中提出:“利益相关者是能够影响一个组织目标的实现,或者受到一个组织实现其目标过程影响的所有个体和群体。”
[12]参见国际清算银行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 2006 年 2 月发布的《加强银行公司治理》第 10 条。
[13]与传统商业银行相比,村镇银行作为农村社区银行规模普遍不大、决策相对简单,因而《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对于村镇银行董事会、独立董事、监事会、各专业委员会、行长等的设立没有严格的规定,允许村镇银行根据业务发展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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