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人格否认法律问题研究(下)/王冠华(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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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企业开办的其他企业虽然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但实际没有投入自有资金,或者投入的自有资金达不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七)项或其他有关法规规定的数额,或者不具备企业法人其他条件的,应当认定其不具备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开办该企业的企业法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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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3]1号,2003年2月1日)第三十五条 以收购方式实现对企业控股的,被控股企业的债务,仍由其自行承担。但因控股企业抽逃资金、逃避债务,致被控股企业无力偿还债务的,被控股企业的债务则由控股企业承担。
[11] 《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李国光在全国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立法新动向与司法应对思考》,2007 年5月31日
[12] 奚晓明、金剑锋:《公司诉讼的理论与实务问题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年12月
[13] 奚晓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课题组编著:《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理解与适用(2011年修订版)》,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年3月,第395页。
[14] 周友苏:《新公司法》,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05页
[15]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8 年第10 期
主要参考文献
1 奚晓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课题组编著:《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理解与适用(2011年修订版)》,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年3月
2 奚晓明、金剑锋:《公司诉讼的理论与实务问题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年12月
3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8 年第10 期
4 刘俊海:《论新公司法中的揭开公司面纱制度》,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第1辑
5 周友苏:《新公司法》,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6 赵旭东主编:《公司法学(第二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5月(2010年重印)
7 许凌艳 张中:《论公司法的立法价值取向》,《法律适用》2002第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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