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不能犯未遂与迷信犯之区别/朱华春(4)
三、结语
在分析不能犯未遂概念基础上,本文认为,不能犯未遂与迷信犯之间存在诸多重要区别,不能犯未遂具有一定的危险性,社会一般人能从其行为产生法秩序遭到破坏的印象,而对于迷信犯,一般人并不会将其与犯罪行为联系起来,并不具有危险性。另一方面,迷信犯主观上并不存在行为构成故意,不能犯未遂存在犯罪故意。同时,不能犯未遂中的手段不能犯与迷信犯都存在认识错误,但在具体内容方面则存在一些区别。迷信犯因为没有犯罪故意,不符合犯罪构成,并不能成立犯罪,而不能犯未遂作为未遂的一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注释】
[1]柯耀程:《刑法的思与辩》,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63页。
[2]郑军男:《不能未遂犯研究》,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5年版,第8页。
[3](德)汉斯·海因里希‘耶赛克、托马斯‘魏根特:《德国刑法教科书》,徐久生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634页。
[4](日)曾根威彦:《刑法学基础》,黎宏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26—127页。
[5]黎宏:《刑法中的危险及其判断——从未遂犯和不能犯的区别出发》,《法商研究》2004年第4期。
[6]柯耀程:《刑法的思与辩》,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71页。
[7](德)汉斯·海因里希·耶赛克、托马斯·魏根特:《德国刑法教科书》,徐久生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635页。
[8]黄荣坚:《刑法问题与利益思考》,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66页。
[9](德)汉斯·海因里希·耶赛克、托马斯·魏根特:《德国刑法教科书》,徐久生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635页。
[10]黎宏:《刑法中的危险及其判断——从未遂犯和不能犯的区别出发》。《法商研究》2004年第4期。
[11](德)汉斯·海因里希·耶赛克、托马斯·魏根特:《德国刑法教科书》,徐久生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638页。
[12]赵秉志:《论不能犯与不能犯未遂问题》。《北方法学》2008年第1期。
[13]顾肖荣:《危险性的判断与不能犯未遂犯》,《法学研究》1994年第2期。
[14]黎宏:《刑法中的危险及其判断——从未遂犯和不能犯的区别出发》,《法商研究》2004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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