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抵押流转的可行性探索/谢斌(6)

  (五)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评估机制缺乏

  价值评估是产权认证的前提,但农村房屋资产价值估的复杂程度要远远高于城市商品房。农村房屋难以评估的原因有这几方面:一是农村房屋地理位置比较复杂,差异很大;二是农村房屋样式各异、建筑材料各有不同,装修风格差异很大;三是农村房屋建房过程缺乏资料记录,致使建房费用确认难度较大。而农村宅基地的评估基本没有,因为法律规定农村房屋可以买流转而宅基地使用权禁止流转,为此,各地即使有对农村房屋进行评估的机构,但是基本没有对宅基地使用权进行评估的机构。当前将农村房屋和宅基地使用权分开评估的方式,无法确定农村房屋的具体价值不利于农村房屋的流转。

  (六)缺乏风险保障机制

  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民建筑房屋的基础,具有生产资料和生存保险的双重职能。就目前各地宅基地使用权抵押情况而言,主要集中为抵押融资方面。宅基地抵押贷款的范围较窄,但是一旦放开宅基地抵押贷款,扩大贷款范围,农民利用宅基地使用权抵押的数额将大幅增加,同时风险也增加。风险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农业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弱,现阶段农业保险业务尚未全面展开,如遇到较大的自然灾害或市场因素影响,易导致农民经济受损,失去偿债能力,最易导致农民生存困难;二是金融机构的风险,若放开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贷款业务,可能给金融机构带来不可预知的风险。

  五、完善宅基地使用权抵押流转的可行性建议

  (一)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法律制度的创新与完善

  针对目前关于农村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的法律法规较零乱、分散、没有形成严密的体系,因此,对于在宅基地使用权流转试点工作中带来极大不便的相关法律制度,必须修改、完善以及制定更为合理、明确、具体可行的宅基地使用权法律制度。当前,首先应当清理现行的相互冲突、矛盾的宅基地使用权法律制度,并废止不符合现阶段发展的法律法规,重新对宅基地的权属、取得、处分等相关制度制定详细且严密的规定,使农民真正享有土地占用、使用、收益、处分的权益;其次,法律应明确“地随房走”原则,农村宅基地使用权随房屋转让,可以确立即在依法变更房屋所有权登记后,可以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但同时要强制规定转让房屋人转让房屋后,不得再申请宅基地;最后,出台宅基地使用权抵押的相关法律细则,明确宅基地使用权抵押流转的条件、对象、期限、流转程序等内容。

  (二)建立完善宅基地使用权抵押流程管理制度

  宅基地使用权抵押流程包括:明确的抵押人、抵押物的权属明晰、抵押权人的范围、抵押登记制度等。如何使抵押流程明晰规范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总共9页     [1]   [2]   [3]   [4]   [5]   6   [7]   [8]   [9]  
上一页     下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