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抵押流转的可行性探索/谢斌(8)

  4、抵押权强制登记制度。司法部令《公证机构办理抵押登记办法》规定,农民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必须要出示房屋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权属或其他证明材料。而宅基地使用权的抵押同意要求登记。笔者认为,宅基地使用权抵押应当订立书面抵押合同,参照城市房屋抵押登记办法、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办法,向宅基地主管的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抵押登记,并应在《宅基地使用权证》的“注记”栏内载明抵押登记的主要内容。抵押权至登记时设立。除此之外,还应限制下列宅基地不得设定抵押:(一)权属不清的;(二)未取得《集体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的;(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四)属于农村公益事业及公共设施性质的;(五)依法被查封或者受其他形式限制的。

  (三)建立宅基地使用权价值评估机制。任何物品的流转都要求有明确的价值。宅基地使用权受到的诸多限制,即使进入土地交易市场抵押,也往往因无法准确的估算其价值而无法顺利流转。笔者认为,抵押的宅基地必须进行价值评估,可由抵押当事人协商确定,也可由抵押当事人认可的具有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确定。抵押宅基地价值不得低于区(市)县政府公布的同期、同地区、同类型宅基地基准价格。因此,可以设立宅基地价格评估委员会。宅基地价格评估委员会的构成:评估委员会的设置可以参照仲裁委员会的设置程序设置:①确定评估委员基本委员为五人或七人的单数,该类成员需具备评估的技能;②评估决定的公布制度,并确定征询意见的时限及不服决定可委托其他机构评估的权利;③评估委员影响评估的公正性的,赋予权利人申请回避的权利。评估委员会负责培养专业资质评估人员,规范土地价值的评估,出具真正具有法律效力的他项权利证书,为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抵押创造有利条件。

  (四)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宅基地作为农民生存的重要资源,是农民最主要的生活保障,关系到农民长期的生存利益,农民一旦丧失宅基地,就会引发农户生存权保护的问题。由于我国农村至今未建立起社会保障体系,如果任意放开宅基地抵押,可能会造成个人手中的宅基地会增多而导致土地兼并,最终导致参与宅基地抵押的农民居无定所。因此,宅基地使用权抵押流转能否顺利实施,解决万一农民失地后的社会保障问题是重点。首先,应加快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加大对农村社会保障的财政投入力度,建立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养老保险、农村医疗保险等为主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逐步弱化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减轻农民对土地的依赖。其次,为农民进行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农民的谋生手段,将选择离开土地的农民纳入城镇就业体系。


总共9页     [1]   [2]   [3]   [4]   [5]   [6]   [7]   8   [9]  
上一页     下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