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效力确认的起源、原则与外在表达/王艳梅
【摘要】如何走入票据法世界,票据效力确认可以作为一个简单易行的参考路径。首先要明晰票据关系的独特属性,是与原因关系相独立的以金钱支付为标的的抽象的债权与证券相结合并辗转流通的法律关系,这是票据效力确认的起源;票据上形式真实高于实质真实,票据外观解释、客观解释和有效解释都是票据效力确认的基本规则;区分票据效力与票据效力,是票据效力确认的外在表达。
“在这个商法变化万端的时期,比起试图了解那些往往昙花一现的技术细节来说,还是更应尽力探求制定基本规则的理由,而那些条文细节只要查询数据库即可轻而易举地掌握了”。[1]审视世界范围内商法过于实践化倾向的发展历程,今天我们再来反思法国商法学家伊夫·居荣的这段话是很要现实意义的,这是解决“深陷于商法的黑暗的技术角落”[2]的有效手段。其实,商法并不缺乏理论,而是我们被眼前的眼花缭乱的新产品、新事物所蒙蔽,而忽视了对其背后的理论规则构造的研讨。票据法作为技术性极强的商事部门法,定位于其调整对象“票据”的有价证券属性,票据关系本身构成了一个独立的世界,但该世界的构造绝不是简单的,而是令人惊异的、极为复杂精致的。如何走入票据法世界,思考票据法问题,分析票据法关系,解决票据法纠纷,本文认为票据效力确认可以作为一个简单易行的参考路径。
一、票据效力确认的起源:票据关系独立于原因关系
票据首先是一种有价证券,而且是有价证券中权利证券化最为彻底的证券。从历史上看,票据的产生先于其他有价证券,并且成为证券发达的先驱,也因此获得了“有价证券之父”的美誉。但是,票据与其他有价证券诸如股票等有价证券相比,有着自己独特的法律属性。深刻地理解和把握票据关系的属性,是票据效力确认的起源。
(一)票据关系是一种以金钱支付为目的的债权证券关系
票据关系首先表现为一种权利人得请求支付一定金额的金钱债权的有价证券。票据上所表现的权利本质上是债权,这一点其与表现为物权或者股权的物权证券或者股票不同;同时也由于票据债权是以金钱支付作为标的,将其与表现为物品交付请求权的运输证券或者仓单等区分开。票据债权,不仅包括确定的债权,也存在附条件债权。具体来说,持票人对于本票的出票人和汇票的承兑人所享有的付款请求权,是确定的债权;而对于背书人及汇票、持票的出票人享有的偿还请求权,是在被拒绝支付或者被拒绝承兑的场合所承认的附条件权利。我国票据法明确规定了票据权利的二重属性:即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但是对追索权的性质认识理论上是有争论的,有日本学者将其界定为一种权能,认为其不是一种严格意义上的权利。[3]通常说票据债权作为一定支付金额的请求权,主要表现在付款请求权方面,如果行使追索权,这个“一定金额”就会发生一些差异。此外,这个“一定的金额”通常是以本国货币表示的,当然可以以外币表示,但是在以外币表示的情况下,如果没有特别的记载,则必须换算为本国货币以本国货币支付。从这个意义上说,现实支付的金额未必是一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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