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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效力确认的起源、原则与外在表达/王艳梅(8)

  《票据法》第21条2款规定:“不得签发无对价的汇票用以骗取银行或者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资金。”这一规定实际上是对出票人出票目的的正当合法的要求,主要是防止出票人与收款人串通,签发无对价票据骗取资金,属于票据行为目的违法,是国家法律强行禁止的行为,不能产生私法上的效力,出票行为无效,收款人不得取得票据权利。[19]但是如果该票据的形式要件合法,则票据仍然有效,善意第三人取得票据,仍可享有票据权利。

  【注释】

[1][法]伊夫·居荣:《法国商法》,罗结珍、赵海峰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前言第2页。

[2]参见蒋大兴:《商法如何面对实践?——走向改造商法教义学的立场》,《法学家》2010年第4期,第155—165页。

[3]参见[日]川村正幸:《基礎理論手形·小切手法(第二版)》,東京法研出版2007年版,第30页。

[4]参见陈芳:《票据无因性之新论》,《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4期,第531页。

[5][英]杜德莱·理查逊:《流通票据及票据法规入门》,李广英等译,复旦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15页。

[6]李钦贤:《票据法专题研究》,三民书局1986年版,第299页。

[7]前引[4],陈芳文,第533页。

[8]参见[日]田中耕太郎:《商法研究(1巻)》,岩波書店1929年版,第387页。

[9]参见邹德刚、王艳梅:《票据效力认定研究》,《法学杂志》2012年第4期,第138页。

[10]参见郑洋一:《票据法之理论与实务》,三民书局2001年版,第51页。

[11]参见施文森:《票据法论——兼析联合国国际票据公约》,三民书局2005年版,第30页。

[12]赵新华主编:《票据法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3页。

[13]参见[日]河本一郎、田边光政编著:《手形法小切手法小词典》,中央经济社1989年版,第191页。

[14][日]前田庸:《手形法·小切手法》,有斐阁1999年版,第111页。

[15]梁宇贤:《票据法新论》(修订版),1999年自行出版,第40页。

[16]前引[12],第10页。

[17]参见黄松有主编:《票据法司法解释实例释解》,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版,第128页。

[18]这种规定在日内瓦公约通过后近80年再为评析,结论当然极其不合时宜。因为篇幅所限,并不是本文评述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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